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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宗教基本法》惹眾怒,3分鐘帶你看懂它的「特權條款」

Knowing

發布於 2018年10月24日07:50 • 余宗翰

(圖片取自pixabay)

「超越藍綠」提案與連署人幾乎是藍綠各半的《宗教基本法》,本來排定要在今天付委審查,但因為眾多民眾、團體反對,終於撤案。

聯名反對《宗教基本法》的團體達50多個,為何《宗教基本法》會造成這麼大的反對聲浪呢?因為該法若通過,將使宗教事業可依法開很多後門,凌駕在憲法、民法、司法之上。

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宗教事務

草案中說明,聖俗分離原則(The principle of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secularism)是憲法上處理宗教事務的基本精神,法案參考日本《宗教法人法》,希望處理宗教事務的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應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的傳統、特殊性及自主性,「不得介入宗教教務」。

法院不得干涉宗教法人的人事任免

草案中又寫道,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的信仰、教制等教務,法院不得調解與干涉,也「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

另外,草案要求國民基本教育將宗教知識列入課程,培養學生關於宗教的知識,以及宗教中立、宗教寬容的態度和「一般性的宗教情操」,並使之重視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

私立學校可以從事特定宗教的教育

對教育的要求中,《宗教基本法》希望開放私立學校從事特定宗教的教育及活動,唯不得強迫教師、職員或學生參加。

宗教自主權無限上綱

《宗教基本法》中第十三條寫道,民法及社團與財團法人規定不適用於宗教團體,且「國家不得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可以不遵守民法特留分制度

《宗教基本法》中第二十條寫道,宗教師死亡,其遺產依其遺矚定之,民法規定不適用。也就是說,若此法通過,「宗教師的遺產可以不遵守民法的特留分制度」,完全依照死者生前的財產分配意願。

可依法財務不透明

《宗教基本法》中第二十五條寫道,主管機關不得將宗教團體的財產與法務清冊、財務報表或其他資訊,提供任何人。若此法通過,「宗教團體將可依法不公開其財務紀錄」,成為洗錢的溫床。

因為種種凌駕法治精神、法律制度的條例,《宗教基本法》遭到民間、政治人物的諸多攻擊。如果這個《宗教基本法》草案通過,未來台灣恐怕會變成一個宗教大於司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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