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批張淑晶耗費國家司法資源 誣告惡意「節節高升」
女房東張淑晶爭議不斷,她先是要求房客在契約上簽上「連帶保證人」,事後再對這些連帶保證人提告詐欺,相關事件在2014年爆發。台灣高等法院今就張婦所犯23項犯罪事實逐一檢視,撤銷新北地院部分判決改判,合併執行刑8年6月,較一審7年來得重,且另外詐欺、強制等得易科罰金部分維持1年2月徒刑。
高院指出,張淑晶(51歲)有眾多房間出租,可以說是從事租賃的專業出租人,她又自稱有大學畢業,應該有相當的是裡認知能力。在本案中卷宗內,從張淑晶對承租人提的民事訴訟狀,都是她具名撰寫,且依照她和承租人的對話或簡訊,都常說要提告或「法院見」,可見她對租賃法律和訴訟手段有相當熟稔程度。
高院認為,張淑晶明知部分狀況不是真的,卻仍執意虛構申告,還變造證據強化申告內容,還大量「濫訴」想置被訴訟人受牢獄之災,惡性明顯。高院批張婦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應加以嚴懲。
張淑晶對多名承租人、契約所載的連帶保證人提告,大部分都是因承租人表達想終止租約後,她隨即前往地檢署提告,甚至同日對多組承租人提告。檢察官對部分被害人不起訴處分後,張淑晶仍不斷以其他事由再提告,像是承租人未繳納租金、侵占鑰匙、磁扣、電卡、遙控器,或是房屋裝潢受損,都成提告事由。
高院也指出,像是壁紙破掉、管線不通、膠條脫落,且只要有養寵物的,都會被張淑晶告毀損,原因不外狗毛堵塞馬桶與水槽、小狗抓壞沙發、小狗毀損壁紙等,甚至還提告詐欺、侵占、毀損、偽造文書,明顯是要讓他人受刑事處分。
在誣告罪部分,高院認為張淑晶明知被害人等多為經濟弱勢,利用承租人急於承租房屋、法律知識薄弱且多不願涉訟的心態,用話術使承租人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再無端發動司法偵查權,輕易對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欄位填載姓名之人提起告訴,甚至對象還包括未成年人。高院認為她的壓迫手段大量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且在被害人或檢方不起訴時還不收斂,誣告惡意「節節高升」,一審量刑過輕,有必要撤銷改判。
張淑晶各項犯罪的證人,雖然是訂租賃契約的承租人、記載的連帶保證人,高院也在判決一開始就說明他們的身分關聯性及類似性,不必然可認定證詞受污染,法官認定張淑晶犯罪的憑證,除證人陳述外,還包括租賃契約、照片、通聯對話、簡訊內容等佐證,不是沒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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