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裁定強制辯護 恐惹爭議
最高法院認為管收聲請應準用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法官轉任律師的莊秀銘、檢察官專任律師的翁偉倫均表示,就保障人權角度確實比較周延;但翁偉倫認為,原則上偵查中羈押是強制辯護,卻也有例外,如管收裁定也規定一律強制辯護恐有爭議。
莊秀銘表示,管收可看作等同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所以準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羈押的規定,就人權保障是更周延的措施,實務上也不會窒礙難行。
莊秀銘說,如同刑案開庭,法官向被告宣讀委任辯護人等權利,在管收裁定庭訊中告知被管收人可請律師,只是多一個小程序,所有人身自由的限制,都需經過法院,不會差一個小程序。
翁偉倫表示,行政執行法雖準用強制執行法,但沒有準用強制辯護的規定,最高院等同創造相關法律規定中沒有的強制辯護。
他說,刑訴法雖對偵查中羈押原則上是強制辯護,但依刑訴法31-1條第1項但書,審判長指定辯護人但超過4小時沒到場,被告主動請求直接訊問,就是例外,所以管收裁定中也規定一律強制辯護恐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