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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哥哥向弟弟求償父親喪葬費74萬 弟拋棄繼承法院判免付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2月13日07:48 • 發布於 2020年02月13日02:52

基隆市謝姓男子過世後,他的兒子指父親生前把財產都給同父異母的弟弟,向弟弟求償醫藥費、喪葬費共約89萬元。弟弟否認拿到財產,辯稱自己付更多醫藥費,且父親過世後已拋棄繼承。基隆地院調查謝父7名子女財產,審閱相闗事證後,判決哥哥敗訴,弟弟不用再付錢給哥哥,全案可上訴。

謝男指告指出,被告是他的同父異母弟弟,父親生前把名下財產全數贈與弟弟。弟弟經濟能力應較豐裕,卻對父親生活必要開銷、醫療費用分文不出。

謝男說,因為父親生前喜歡熱鬧,所以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希望喪禮辦得風光一點,所支出喪葬費用,均為必要費用。父親醫療費用約15萬元、喪葬費用74萬4千元,共計約89萬元,皆由他代墊支付,訴請弟弟應給付給他89萬元。

弟弟答辯,父親生前將財產贈與他並非事實,且父親生前曾向友人借款,為免遭到追討,他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哥哥要求他支付喪葬費用、醫療費用,但未提出相關收據,且應由父親生育7名子女平均分擔。他已支出醫療費15萬多元、看護費13萬多元,應是哥哥要付錢給他才合理,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指出,謝父去年5月23日死亡,謝妻及7名子女共8名法定繼承人中,僅被告拋棄繼承。原告提出醫療費用,原告接受。被告有提出醫療費收據,原告也有提出喪葬費收據,都堪信為真實。

法官依職權調閱謝父7名子女財產及所得,依比例算出每人醫療費分擔金額,其中原告要分擔8832元,被告要分擔4523元,。兩人所付醫療費均應共同分擔,相互抵銷後,原告無理由要求被告再給他醫藥費。

喪葬費部分,法官說,民法對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無明文規定,但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將喪葬費與執行遺囑等必要費用,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認定喪葬費用性質屬繼承費用。

法官指出,被告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就無對謝父所遺財產權利義務,既不繼承財產,也不繼承債務。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原告所支付喪葬費用,被告無償還責任,求償無據,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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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男在父親過世後,向同母異父的弟弟求償醫藥費、喪葬費共約89萬元。弟弟辯稱有付醫藥費,並已拋棄繼承。基隆地院判決哥哥敗訴。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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