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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稅務局提醒囤房稅2.0正式上路

澎湖時報

更新於 08月09日02:27 • 發布於 08月08日22:00
稅務局提醒囤房稅2.0正式上路
稅務局提醒囤房稅2.0正式上路

(記者李三祿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俗稱囤房稅2.0)已於7月1日起實施,首次開徵期間自114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住住家用房屋除原規定「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3戶為限」適用要件外,又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為1%,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

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新增適用對象及戶數限制條件,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持有者之適用。

三、房屋稅課徵方式由按月改為按年計徵,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則當期適用變更後稅率,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房屋使用如有變更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四、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移轉房屋,則要以取得房屋日是在2月末日之前或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繳納,2月末日之前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人;之後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人。

五、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並採全數累進課徵,除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稅率為1.5%至2.4%、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稅率為2%至4.8%外,其餘非自住房屋稅率依財政部基準為2.6%至4.8%。

稅務局提醒,自住住家用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如房屋作自住住家用,請務必在開徵40天(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則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有戶籍遷出時,須注意是否仍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以免因戶籍遷移喪失自住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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