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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非常上訴翻案成功 擁恆墓園創辦人陳振豐無罪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1月27日08:20 • 發布於 2019年11月27日08:20

國統集團總裁、基隆擁恆墓園創辦人陳振豐,被控為興建墓園借用靈泉禪寺土地卻拒不返還;法院依竊佔罪判他4年徒刑定讞,但前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確定判決有訴外裁判之嫌,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改判陳無罪,高意建設開發公司、國統開發公司財產不予沒收確定。

靈泉禪寺1995年間與陳振豐簽立切結書,約定土地供作陳的墓園通行之用,檢方起訴事實為,陳2007年間雇工在土地上整地填土、設警衛亭,但法院確定判決卻認定陳是2005年8月20日在土地施作擋土牆等永久性的水土保持措施。竊佔罪為「即成犯」,不具有持續性,只要有犯罪,犯行就已完畢,之後為狀態繼續。最高法院認為,起訴事實與判決認定事實的時間、犯罪態樣不同,原確定判決有訴外裁判、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的違法。

另外,確定判決認定高意、國統開發公司的不法所得包含土地增值1億多元、使用墓園營業利益1千多萬元、收容棄土營業利益1千8百多萬元、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百萬多元,但計算均以靈泉禪寺陳報資料為主,國統和高意對此都有爭執。

高院表示,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稱「被告自『2007年間』起,擅自僱用工人『開挖整地、填土、鋪設人行道鋪面、柏油路面、種植草皮及興建圍牆、警衛亭等工作物、設施』,占用上開土地,供『擁恆藝術園區』墓園使用。」,應就此犯罪事實審理。

而原判決認陳振豐是2005年8月20日完成擋土牆、橋樑結構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之時,為竊佔的犯罪時點,與起訴的認定迥異。高院認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2010年11月17日到場勘查,地政事務所也複丈測量,確認土地有鋪設人行道、柏油路面、種植草皮和興建圍牆、警衛亭、停車場、停車位鋪面等工作物和設施。

不過,高院更審認為陳振豐、高意與國統公司是經靈泉禪寺間同意,這部分有1995、2003年簽立的切結書和2005年、2007年簽的協議書等文件可證,陳主觀上「無竊佔犯意」,且調查局鑑定印文,確認非偽造。靈泉禪寺本月11日和陳達成民事和解,由陳向禪寺承租土地、另無償贈與禪寺其他土地,從和解條件來看,也無竊佔故意。由此種種,高院認為檢察官所提的證據無法說服合議庭,因此改判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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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統集團總裁、基隆擁恆墓園創辦人陳振豐,被控為興建墓園借用靈泉禪寺土地卻拒不返還;法院依竊佔罪判他4年徒刑定讞。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改判陳無罪。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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