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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商家費用互抵 從高計稅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08日18:40 • 發布於 2021年12月08日18:20
經濟日報

商家之間以產品或服務互相抵付,要留意營業稅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不僅要開立統一發票,發票上的價格,還須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營業人之間的交易,未必會以現金來進行,舉例而言,糕餅業者委託廣告公司協助行銷時,除了直接支付廣告費用,也可能會以提供等價糕餅的方式,抵付原本應付的廣告費。

然而在營業稅的認定上,官員指出,無論是以物換物、以物換服務、以服務換服務,都屬於「交換」行為,雙方在對彼此開立發票時,價格是其中的重點。

假設廣告公司提供行銷服務訂價10萬元,但糕餅業者提供產品「市價」卻達12萬元,則即便雙方約定的合約價值為10萬元,仍應從高認定,雙方皆以12萬元為標準,就自身銷售服務或貨物的收入,開立發票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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