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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持分土地被佔 三大解決關鍵

住展

更新於 01月10日09:54 • 發布於 02月04日03:00

台灣的土地大部分都是用「持分」方式被民眾擁有,其中,持分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形式。只不過土地持分的原因,大多與繼承有關,因此繼承持分土地被佔用該如何處理?甚至持分土地被親戚搭蓋建物又該怎麼辦,這些都是民眾常見的諮詢問題。

文/林明忠

首先,先解釋「土地持分」意思,簡單來說,就是擁有這塊土地的比例,例如土地謄本中,所有權會紀錄1∕1000或26∕5846的標示,那就是土地持分的象徵。

而許多與土地相關的糾紛中,普遍常見的共有土地持分原因是「繼承」,但通常繼承來的土地持分,往往會面臨到土地佔用的問題,很多民眾都會來諮詢我:「林律師,我明明就有土地持分,結果土地都被特定共有人佔用,我的土地持分根本有名無實,每年還要因此多繳稅,且根本無法利用,難道我只能吞下去嗎?我可以把土地要回來嗎?

遇到持分土地被佔用如何處理?三大關鍵告訴你!

關鍵一:釐清土地共有的狀況

台灣的《民法》中,土地的共有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狀況。舉個例子來說這兩者的差異,如果A跟B的土地是分別共有狀態,A便可繼承土地二分之一持分後,自由售出自己的土地持分,且不必得到B同意,也就是說,分別共有的持分,可以在市場上各別出售交易,一般會拿到市場上交易的持分,大部分是分別共有的狀態。

而土地公同共有,一般會基於繼承或特殊法律關係(如祭祀公業)而生的共有關係,公同共有的土地若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是無法處分的。如果共有關係是公同共有,也會特別標示「公同共有」,因此釐清爭議土地是否是共有的性質,是處理佔用問題的第一步。

關鍵二:釐清持分土地使用權的狀況

在持分土地被佔用的訴訟個案中,除了共有土地的性質外,法院也會先調查佔用者是基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才能佔用土地?

而持分土地使用權的來源可能有很多,例如《民法》第820條的共有物管理決定、或是明示或是默示的分管契約、使用借貸、民法425條之一法定租賃關係等,實務上占用土地的權源,常見的權利高達20種,這部分會需要從個案去協助分析,這也是實務上最需要律師協助分析的地方、也是未來訴訟的攻防重點。

關鍵三:選對訴訟類型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少人將該規定套用在不動產事務上,誤解為佔用土地若超過15年,即使有侵占土地的問題,地主也不能要回土地。

這觀念根本是錯誤的,因為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物上請求權,依照大法官107號解釋,是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不管占用關係已經延續了多久,仍可以主張共有物所有權返還的規定。

不少民眾也常問:「共有土地被侵占後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刑事侵佔、竊佔罪就好了,為什麼還要去民事法院呢?」其實,刑事侵佔、竊佔罪的成立門檻較高,除了有佔用事實外,還要被告者主觀上明確認知佔用土地屬他人土地而無權佔用(不法所有意圖),才可能構成犯罪。

通常共有土地的占用糾紛,即使直接提告刑事侵佔、竊佔罪,檢察官做不起訴處分的可能性非常高,因為共有人間可能仍有土地使用權的爭執,在民事法院釐清權利歸屬前,檢察官無法斷定占用人確實有主觀不法故意,就容易做不起訴處分,要雙方去民事法院解決爭執。

另外,侵佔、竊佔罪目前的追訴期依照刑法第80條,是犯罪完成後的20年。但如果犯罪行為在95年7月1日前完成,就適用舊刑法80條規定,追訴期為10年。即使刑事追訴期完成,也不代表取得佔用的權利,地主仍可以主張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排除佔用。

因此,在侵占持分土地的案件中,如果民眾想提告刑事犯罪,除非土地使用權毫無爭議,或是僅是希望透過刑事程序壓力,讓佔用者知難而退,否則透過民事訴訟解決佔用問題,才是比較根本的方法。而且因為刑事在土地使用權有爭執的狀況下,不起訴的機率高,有時反而會讓佔用者拿著不起訴處分書作為佔用正當性的依據,讓原本佔用的氣焰更高漲。因此,選對訴訟類型,也是持分土地占用的一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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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雜誌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持分土地被佔 三大解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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