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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77歲阿嬤舉債躉繳買保險,身故保險金2.5千萬要課遺產稅!國稅局點名8情況,不是指定受益人就有用

今周刊

更新於 2022年12月08日09:14 • 發布於 2022年12月08日09:14

作者 : 陳明正

圖片 : shutterstock

雖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有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國稅局認為,這張保單性質、投保動機有明顯逃稅意圖,國稅局可以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認定該筆身故保險金須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且如果被國稅局認為有故意逃稅疑慮,除了要補稅外還會額外加罰。

財政部在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200501712 號函中,列舉出過去經常被認定為有避稅動機的投保行為,包括:重病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保費高於或等於保險金額等「8 大特徵」,都是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的審核重點。

以下就這八種投保特徵,簡要說明如下。

1. 重病投保:雖被保險公司加費承保,但其動機還是令人疑竇。

2. 高齡投保:老年人或高齡 70 餘歲者,保費特別貴,自會增加稅務機關懷疑。

3. 短期投保:投保後不久被繼承人即發生保險事故身故,這個期間仍視個案而定,兩年是一個普遍使用的參考值,但可能更長。

4. 躉繳投保: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刻意降低遺產總額以逃避遺產稅。

5. 鉅額投保:數百萬至上億的保險費都可能被認定為鉅額,這還要搭配被繼承人其他資產而定。

6. 密集投保:在兩、三年內累積購買兩張到數十張保單,都可能被認定為密集投保。

7. 舉債投保:提高負債可以降低遺產總額,連帶降低遺產稅,而藉保險給付,又可將資產移轉給繼承人。

8. 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保障成分低,可能被認定為非屬保險。

以上來自財政部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200501712 號函揭示。以下的案例可以給讀者參考: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被繼承人於 95 年 3 月 6 日死亡,生前於 93 年 12 月 14 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投保時約 84 歲),保險金額 20,000,000 元,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 20,000,000 元(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之保險費分別為 600,000 元及 19,400,000 元),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投資部分保單價值為 22,789,772 元。(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003 號判決)

1. 躉繳投保 2. 高齡投保 3. 短期投保 4. 鉅額投保 5. 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

被繼承人於 91 年 6 月 27 日死亡,生前於 90 年 2 月 7 日至 4 月 15 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 4 月 17 日至 28 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 90 年 4 月 2 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孫(即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 2,578 萬元(投保時約 77 歲),身故保險理賠金 2,509 萬 9,455 元。(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145 號判決)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舉債投保 4. 高齡投保 5. 短期投保 6. 鉅額投保 7. 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被繼承人於 92 年 11 月 21 日死亡,生前於 91 年 6 月 4 日贖回投資基金,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即期年金保險,指定繼承人為身故受益人,躉繳保險費 13,148,721 元,其於 92 年 11 月 21 日因急性心肌梗塞、心因性休克死亡,保險理賠金 11,421,560 元。(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236 號判決)

1. 躉繳投保 2. 高齡投保 3. 短期投保 4. 鉅額投保 5. 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被繼承人於 90 年 9 月 8 日死亡,生前於 88 年 3 月 24 日經診斷有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及瀰散性肺間質變等疾病,90 年 3 月至 9 月間陸續住院接受例行性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其於 89 年 3 月 3 日起至 90 年 8 月 21 日陸續以躉繳方式投保人壽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其女為受益人,躉繳保險費 3,526 萬元,身故之保險理賠金約 3,602 萬 4,133 元。(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81 號判決)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短期投保 4. 鉅額投保 5.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被繼承人於 91 年 9 月 8 日死亡,生前有鉅額財產 1 億 3 千 8 百餘萬元,其於 88 年 4 月 13 日向銀行舉債 29,500,000 元,以躉繳方式投保終身壽險 7 筆(投保時 77 歲),指定其子女等 5 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保險金額 20,950,000 元,躉繳保險費 29,447,949 元,嗣被繼承人死亡,保險公司於同年月 18 日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計 32,730,185 元,繼承人於同年 10 月 2 日及 3 日按各自受益比例分別清償上開銀行借款本息計 37,164,150 元。(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675 號判決)

1. 躉繳投保 2. 舉債投保 3. 高齡投保 4. 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被繼承人於 92 年 10 月 28 日死亡,生前於 91 年 11 月 7 日檢查證實罹患肺腺癌,並於同年月 27 日手術切除,92 年 1 月發現肺癌移轉至腦部,並於同年 6 月 17 日腦部手術,其於 91 年 11 月 4 日至 92 年 10 月 28 日間數度住院及作放射線治療;被繼承人於 92 年 5 月 13 日以躉繳方式投保即期年金保險(投保時 64歲),躉繳保險費 2,433 萬 5,000 元,並指定子女 4 人為身故受益人,保險公司依約按月給付年金 10 萬元,至 92 年 12 月 11 日止合計給付年金 70 萬元,並於被繼承人身故後理賠 2,363 萬 5,000 元予受益人。(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949 號判決)

1. 重病投保 2. 躉繳投保 3. 短期投保 4. 鉅額投保 5.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

作者簡介_陳明正
律師生涯上看到太多家族為了財產爭奪而反目成仇的案例,在一位與猶太人做生意多年的高人指點下,專精財富傳承這個領域,經過多年的研究,發現遺產規劃與執行是戰後嬰兒潮未來人生的必修課程。現職:約法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約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祥銀生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江山不能留與後人愁:財富傳承與家族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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