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三讀過關 重大案件「滿足2條件」審理全公開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27)日在院會提案變更議程,要求今日審議涉及是否開放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草案,在經過立法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後,仍無法達成共識,交付院會表決,稍早表決結果出爐,在藍白人數優勢下該案三讀通過。根據三讀條文,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鑑於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於民國106年做成決議,要求法律審的言詞辯論應全面直播,並研議事實審特定案件進行直播,民眾黨團為推動公開透明的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因此提案修法,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
立法院院會今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86條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部分,第90條指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而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1、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2、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推薦閱讀)幕後》賴清德不幫郭昱晴卻挺沈伯洋?民進黨「哪根蔥」政治學萬老師懂了嗎?
另外,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90條之四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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