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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浮報、不良債權涉弊 辜仲諒、張明田等遭重判! 中信金: 法院容有誤會 支持救濟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5月13日11:5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3日11:53 • 財經中心
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中信大股東辜仲諒出庭。資料照。讀者提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行)20年前斥資9.5億購買澄清湖大樓,中信大股東辜仲諒被控涉嫌與妹婿、金融投資處長陳俊哲、金融投資處協理李聲凱合謀,利用關係人交易,將原本8.5億價金墊高到9.5億,造成中信銀行1億元重大損失,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辜仲諒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重判7年8月,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中信金今天表示,法院容有誤會,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

除了辜仲諒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遭重判外,北檢還查出,當時中信銀行在處分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奕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良債權案時,全都涉及關係人交易,並造成中信銀行受到重大損害。

北檢亦將時任中信銀行資深副總經理張明田、時任中信銀行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陳俊哲及李聲凱等4人一併起訴,法院今日就此部分,也依《銀行法》特別背信,判處張明田8年、林祥曦9年6月。至於李聲凱因為也涉及澄清湖大樓買賣案,被判處9年4月。張明田、林祥曦同時也被諭知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中信金則聲明表示,相關不良債權標售及澄清湖大樓購置,均係同仁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所進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數均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體系內,亦已匯回中國信託金控,業經公司委請律師、會計師進行內部查核屬實。

中信金說明,本案相關同仁並未違背職務,相關同仁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公司更未受有損害,法院容有誤會,公司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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