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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58貨輪涉拖斷臺澎海纜船長遭臺南地檢署裁定羈押

勁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11日19:55 • 發布於 2025年04月11日19:55

【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今(114)年2月25日臺澎第三海底電纜於臺南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處斷裂,海巡署立即調派預置在現場海域監控之PP-10079艇,以現行犯攔停登檢「宏」輪,並加派旗津艦、PP-10059艇增援將「宏」輪押返臺南安平港,全案報請臺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於4月11日偵結後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表示,本署徐書翰檢察官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海巡隊等專案小組偵辦登記船名「宏泰58」貨輪,在我國海域毀壞臺澎3號海纜線(TP3)案,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說明,本署偵辦大陸籍王姓船長駕駛船名為「宏泰58」貨輪,明知船上電子海圖均有標示海底電纜位置,竟基於毀壞海纜纜線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凌晨,在臺南市北門區西方外海5海浬附近,將貨輪錨爪釋放下水,並駕船在臺澎3號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且利用貨輪錨爪勾斷臺澎3號海纜線,導致中華電信公司海纜系統受損,並影響臺灣本島與澎湖間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王姓被告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王姓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另本案7名大陸籍船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該7名收容中之大陸籍船員另由權責單位依法遣送出境。

臺南地檢署表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5號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1)被告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 項之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2)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在臺無固定居所亦無親友,與臺灣地緣關係薄弱,依卷內事證,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存在。

(3)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係毀壞海纜纜線,嚴重干擾政府及社會運作功能,且可能產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秩序影響不可謂不重大,有高度確保本案審理程序遂行之公益;是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程度,經以比例及必要性原則權衡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海巡署表示,海洋委員會於今(114)年1月6日召開「海底電纜受損查處及策進作為協調會議」,針對海纜案件處置、通報及分工等作業,建立應處共識與防護機制,本案在第一時間迅速以1艦2艇優勢艦艇展開包圍網,將肇事逃逸外國權宜輪攔阻押返,依國安事件強勢執法,展現與交通航政、數發及司法跨機關合作之即時應變制變能力,向國人宣告政府維護海域安全的堅定立場。

海巡署強調,將持續結合跨部會能量,列管具中資背景權宜次標準船,依威脅程度分級嚴密監控,守護臺灣海域安全,確保國家主權與人民福祉不受威脅。(首頁照片海巡署提供/其他臺南地檢署提供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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