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運彩條例 利誘妨害運彩賽事公平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草案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的公信力,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體育署因應今年1月3日增訂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之3,明定以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之刑責,及意圖營利、3人以上共同犯罪或加重結果犯之加重處罰規定;考量運動彩券亦屬運動產業之一環,為使罰則的構成要件及刑度一致,所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會審議通過。
體育署指出,修正草案增列以「利誘」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因此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原規範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者、發行機構及其員工等人員,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因刑事訴訟法及刑法已有相關規定,草案此次予以刪除。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了完善運動彩券發行,維護運動彩券交易的公信力,於修法通過後,可維護運動彩券交易之公信力,有效遏止人為因素介入彩券發行,提升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日在行政院會表示,發行運動彩券的盈餘,對於國內運動人才培育,以及整體環境提升,具有相當重要的助益。修法可健全運動彩券的發行,維護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並保障參與投注民眾權益;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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