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前女友為跟前男友討回愛貓,竟誣告對方性侵,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台中女子小花(化名)不滿前男友小帥(化名)將交往期間飼養的愛貓送養,跟對方發生口角,甚至跑到墾丁對男方提告性侵120次;經檢方調查,妨害性自主罪不成立;小花吃上誣告官司,被依法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子小花(化名)跟男子小帥(化名)原為男女朋友關係,於2019年年7月1日交往,於2020年2月下旬分手。2021年2月11月29日晚上9時許,女方要前往男方住處要回過去共同飼養的貓,未料,貓已被送養,雙方爆發口角。
事後小花不滿,竟特地跑到墾丁報警,控告小帥在交往期間,涉嫌趁機性交119次,提告妨害性自主罪,害男方到屏東地檢署開庭;此案經檢方偵查,認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反而女方涉犯誣告罪吃上官司。
小花矢口否認誣告犯行,她辯稱,她是遭性侵導致與原本的男友分手,堅決強調,性侵多次,每次都沒有經過同意,還被壓著沒有辦法反抗,甚至脫口,對小帥有情有義,已經既往不咎,但那隻貓是精神寄託,甚至持續反控被性侵總共120次只是一個大概,因為次數已經多到算不清楚。
透過雙方對話紀錄,小帥提及「你打給我幹嘛?…你還要來要貓喔?」小花回應「我之前告你,我覺得很不好意思這樣子」;男方追問「所以之前就是為了貓,為了要不到貓才告我?」;女方則坦承,「對啊,就是非常不好意思,對不起。」
此外,先前雙方衝突,鬧到派出所,當時筆錄載明,小花因身體不適無法飼養貓,由小帥將貓隻移轉他人飼養,雙方分手後,女方前來索討貓隻,雙方發生不睦口角。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未採信小花說詞,認為她只因無法取回愛貓,竟誣指小帥涉有妨害性自主犯行,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更使對方面臨刑事追訴風險,及飽受刑事偵查程序之累,且犯後否認犯行;審理後,將她依誣告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