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某知名造紙公司彰化廠,要求員工補填化學品危害通識教育訓練的簽名,陳姓員工因此認為公司偽造文書,恐嚇廠長要公司支付不報案的和解金。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恐嚇取財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月,緩刑兩年,提供45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陳男2023在某知名造紙公司彰化廠工作,因公司進行ISO認證,需舉辦化學品危害通識教育訓練,並請員工針對教育訓練名單進行補填,陳男因此認為公司有偽造文書的行為,當年10月間先後向廠長要求和解金,否則他要提告公司偽造文書,翌日他透過同事轉交3張紙條要求受害者(他本人)有獎、調離兩名員工、偽造文書和解金50萬元等內容。
之後陳男又在彰化廠會議室向廠長恫稱,「因公司偽造文書…是廠長如果不要他報案的和解金…期限到十月底沒有給他一個完整的回覆…消防局所賠償所開出來的紅單絕對不只超過100萬,他現在是說他『還有良心』…50萬50萬就好…」,還有公司應該他的獎金等語,使廠長因而畏懼公司懲處而名譽、薪資受損。
彰化地院審酌,陳男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竟恫嚇廠長,致使廠長畏懼不安,且未與廠長和解,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陳男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過去未有犯罪紀錄,因本案為未遂犯,經歷叔偵審過程的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刑2年以啟自新。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應向公益的目機構或團體提供45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