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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雇主未給薪資單、簽名後收回都違法 最高可罰百萬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3月21日13:10 • 發布於 2022年03月21日12:48
經濟日報

勞動部今(21)日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若雇主未給薪資單、或要勞工簽名後收回、或勞工須申請核可才給薪資單,都已違法,可開罰二萬到100萬元。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表示,2016年勞基法修正施行後,規定雇主必須提供給勞工有關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目的是為了讓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也讓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但至今仍常有民眾申訴「老闆沒有給薪資單」、「薪資條不清楚,不知道薪資怎麼計算的,也不知道扣了什麼錢」、「薪資單要申請核可才給」等等,去年光薪資單相關的行政裁罰就有297件。

黃維琛指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一,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金額及實際發給金額。

他表示,薪資單提供的型式不限於紙本,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薪資系統等電子傳輸方式也可以,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出來的薪資條亦可。若雇主未給薪資單,將依法開罰二萬到100萬元。

黃維琛強調,重點在於薪資單必須能讓勞工取得,並且能讓勞工持有保留。因此,若有雇主規定勞工須經「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或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都不符合規定。此外,若勞工離職,離職當月的薪資單仍必須以郵寄或電子郵寄交付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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