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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三重警遭控「叫慣竊偷車告知停哪」破案給1000元 無罪原因曝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0年08月12日02:07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1日23:01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新北市三重一名許姓警員被控叫一名葉姓慣竊偷車,再由他找到機車破案,並給葉1000元,遭檢方依教唆竊盜罪嫌起訴,但他反控檢方不當取供,「我認為如果不照檢察官講的話就會被聲押。」法官認為,難認檢察官已善盡其舉證責任,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判許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許員2017年擔任派出所員警期間,得知葉男有多次竊取機車紀錄,為求尋獲贓車績效,在巡邏時見到葉,即告知對方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葉因此竊取一輛機車,並到派出所告知許機車停放的地點,由許查獲機車,並於同天製作筆錄後給葉1000元。

判決指出,但許員否認犯行辯稱,因葉男是他們轄區內慣竊,公務群組均有通報葉,他沒向葉稱若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可獲取金錢;當天葉來派出所,稱有牽一輛機車,經他查詢該車未失竊,他們有先聯絡車主確認失竊後,才製作筆錄;他有在做完筆錄後給葉幾百元,是因葉說自己都這麼配合了,可不可以給他一點錢吃飯。

許員表示,至於他在偵查時會自白犯罪,並非出於自願,因製作筆錄前檢察官說,「如果你認罪可能會給不起訴或緩起訴」,又稱可能會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來訊問;檢察官又一直問他為何會跟葉有通聯紀錄,一直要他回想通話內容,他認為檢察官已認定是他教唆葉去偷車;檢方又稱他都不配合,如果依貪污罪將他聲押,他會停職,他認為如果不照檢察官講的話就會被聲押,就此部分應有不法取供。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檢察官在偵訊時,被告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葉竊盜行為;並同時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工作可能不保。

法官說,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壓力,之後才為自白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

法官表示,本院認依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教唆竊盜犯行,難認檢察官已善盡其舉證責任,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應認本案尚且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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