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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瓦斯罐及使用注意事項 標檢局新竹分局提醒選用商檢標識商品

勁報

更新於 2020年12月08日06:35 • 發布於 2020年12月08日06:35

【勁報記者羅蔚舟/桃竹苗報導】

為確保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以下簡稱瓦斯罐)商品之安全性,瓦斯罐自民國92年起列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進口販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提醒民眾,為確保您的權益,購買「瓦斯罐」時,請選用檢驗合格,並於本體標示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

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表示,瓦斯罐使用方便且易於在市面上取得,故常用於家庭炊煮或野炊。因其內部充填高壓可燃之液化石油氣,具有潛在的高危險性,如不當使用造成罐體過熱,會有爆炸之情形,因此必須符合國家標準CNS 14530「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規定之氣密、耐壓…等相關試驗,以確保商品品質。

為確保購買「瓦斯罐」權益,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再提醒要選用檢驗合格,並於本體標示有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同時,消費者使用「瓦斯罐」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1.詳閱使用注意事項。2.使用場所務必保持通風良好,以避免一氧化碳中毒。3.安裝時,務必使瓦斯罐之凸緣缺口朝上,與卡式爐凸出之導引片對正後,並確認無漏氣情形,方可點火。4.嚴禁使用卡式爐燃燒炭火、並列2台以上卡式爐使用或使用過大鍋具,避免因熱輻射造成罐體過熱,而引起爆炸或起火燃燒。5.換裝或使用瓦斯罐時,請遠離火源。6.使用完後,務必將瓦斯罐自卡式爐退出,並將瓦斯罐蓋上塑膠閥蓋。

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民眾對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標準檢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圖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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