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未打方向燈1分鐘收2罰單辯故障 法官:可用手勢
王姓民眾開車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6.5公里處,及下基隆市五堵匝道後右轉實踐路253巷時,分別因變換車道、右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後車以行車記錄器舉發,收到2張違規罰單,其主張2件相距不到1分鐘,一行為不二罰,且是方向燈突故障,要求撤銷罰單,但被法官駁回,認為即使故障,也應用手勢提醒後車。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王姓民眾107年4月25日上午7時許,駕駛汽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路段行駛,在南向6.5公里處,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被後方車輛駕駛人以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提出檢舉,國道公路警察局認 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逕行舉發。經裁處3000元,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王姓民眾主張,當時車輛方向燈故障,不是未打方向燈,行車前詳細檢查車輛燈光確實有效,行經違規地點時,因不明原因致右後方向燈故障。並指縱使有過失而應受裁罰,其已繳納基隆市警察局違規通知單之罰鍰在案,因車輛方向燈故障導致變換車道而無法使用方向燈,屬同一行為,因變換車道及右轉間隔未達1分鐘,一行為不二罰,開2張罰單有違比例原則。
舉發機關指出,原告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又其於駛離交流道後另有轉彎未使用方向燈之違規行為,2件違規行為屬2行為,分別違反不同規定,依行政罰法規定,應分別處罰,並未違「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法官審理認為,檢舉人係採實名檢舉,以科學儀器行車紀錄器之錄影畫面,透過網路檢舉之方式檢舉,處理系統人員再依各事件之管轄而交由不同管理機關作後續處置。
王姓民眾向法官指其有發現儀表板燈光閃爍情形,方向燈突然故障。但法官指既發現儀表板有燈光閃爍之情形,即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以手勢顯示其欲變換車道之方向,以提醒後車注意及維護用路安全,但駕駛都沒有用手勢為之。
是否一罪兩罰?法官指各次違規行為,自應分別評價,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即應分別處罰,並無何有違比例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法官並指出,駕駛人每次換向時應使用方向燈或手勢以提醒後車,此為合格駕駛人應有之法規常識,而原告未遵循之,即有可議,反責怪舉發機關導正過遲,實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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