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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貪汙罪起訴朱婉清致追訴期縮短 黃國昌問法務部:同意嗎?

新頭殼

更新於 2019年03月07日11:21 • 發布於 2019年03月07日11:21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新頭殼newtalk

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挪用公款判刑確定,卻在檢察官起訴前潛逃國外,直到通緝時效到期後,才回到台灣。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向法務部追問,對於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是否認同,「是誰放了貪污犯?」

黃國昌表示,朱婉清任央廣董事長時,將政府給央廣遷建的1600萬公款挪為私用,遭檢方以貪污罪傳喚後50萬元交保,隨即潛逃美國。他說,檢察官以「業務侵佔罪」,而非「貪污罪」起訴朱婉清,該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10年的追訴權時效,也正因為如此,台北地方法院才會在2013年6月,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8號判決「免訴」。

黃國昌質疑,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朱婉清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其犯罪行為本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訴追,該條性質上為「重大貪污行為」,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本不應適用10年的短期追訴權時效。

黃國昌提出「台北地方法院2013年的免訴判決,法院部認同嗎?當初又是誰決定不對這個奇怪的免訴判決提起上訴?為什麼?」等問題,他強調,這絕非僅是「朱婉清是否要對其貪污行為負責」的問題,而是有非常嚴重的影響。

黃國昌質疑,依照他的分析,朱婉清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應該以「貪污罪」而非「業務侵佔罪」訴追,當初是哪些人用如此巧妙的手法幫朱婉清「解套」?這個責任必須追究清楚;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政府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董事長」,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因此就其職務上的貪污行為,不構成貪污罪,那問題更大,「無異為貪污行為等於開了一個大後門!法務部認同嗎?能夠不儘速推動修法把這個破洞補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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