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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大宅王張彥文情殺案 殺人罪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1年02月25日08:13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更二審審酌他在光天化日巷弄裡殺人、有同死意願等情狀,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張與檢察官的上訴,全案定讞。

張彥文另涉2個強制性交罪、污辱屍體罪,先前已遭判決定讞,合併執行6年5月;侵入住宅、強制、恐嚇等罪,合併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全案緣於,張彥文與被害女子透過網路結識交往,女子因張彥文過度依附舉動感到壓力,民國103年8月希望張彥文給彼此多一點空間,2人感情因此陷於低潮。

103年9月7日至11日,張彥文與被害女子同遊日本,不滿女子態度冷漠,又懷疑女子另有對象,2度性侵得逞。

103年9月22日早上,張彥文到女子住處外埋伏,見到女子時表達復合意願,但未被理會,當街拿刀砍殺女子47刀致死,路人發現後報警。檢方起訴求處死刑。

一審台北地院審酌相關事證,加上張男坦承犯行等情況,認為他非全無教化可能性,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殺人罪部分判張彥文15年徒刑,與性侵等罪合併執行21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張彥文所涉強制性交2罪、污辱屍體、侵入住宅、強制、恐嚇等罪的上訴均遭駁回而定讞,最高法院僅將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殺人罪判張彥文15年,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為,張彥文坦承殺人,犯後有同死意願,審酌他預謀殺人,在光天化日、大庭廣眾下持刀砍殺前女友,屬過度殺戮行為,雖有賠償,但不足彌補家屬傷痛,衡酌後認無判死必要,判無期徒刑。

張彥文、檢察官不服更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均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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