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當兵也要翁茂鍾幫忙 最高院前庭長這原因免議、不受懲戒
富商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引發批評,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台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等人都遭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今就顏南全部分宣判,因監院移送內容部分確有違失,但已超過10年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部分因無具體事證,判不付懲戒。
翁茂鍾因假造易服勞動時數,被法院判刑1年10月確定,7日入監服刑。
監察院彈劾顏南全有4大理由,首先,顏在「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2001年5月30日偕同石木欽,將百利案已經審查股法官審查未結而退回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等訊息告知翁茂鍾。
其次,怡華公司雖提起「百利案」停止1000萬美金本票的強制執行,但百利銀行隨即提存該銀行簽發的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續行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再依法院裁定提存反擔保金2億8千萬元,停止強制執行。衍生百利銀行經理諸慶恩被訴偽造定存單、怡華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諸慶恩損害賠償,及巴黎銀行向怡華公司及吳仙富訴請損害賠償等案。顏南全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上訴最高法院的陪席法官,明知案件與翁有關,卻未揭露與翁交往情事、自請迴避,還參與評議。
第三點則是顏南全在審理「諸慶恩民事案」前,向翁茂鍾請託兒子當兵的事,並提供資料供翁茂鍾傳真給軍方副司令處理,軍方副司令隔天就召見顏的兒子,交代處長安排擔任國安局司機。後來在案件審理期間,顏接受翁茂鍾飲宴,席間連副司令也在場。
依翁茂鍾筆記記載,顏南全自2001年至2008年間,與翁茂鍾不當接觸18次。其中在「諸慶恩刑事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與翁飲宴2次;於「巴黎銀行案」一、二審期間,與怡華公司代理人同桌飲宴,並在最高法院辦公室接見翁,還收受翁以佳和集團或個人名義贈送的襯衫8次、受贈營養品4次。監院認為第四點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傷害司法公信力。
職務法庭認定顏南全與翁茂鍾不當交往、接受飲宴、收受禮物、請翁「喬」兒子兵役,行為確實有違失,但他最後的違失行為是在2010年2月13日,依從輕從舊原則,照舊的公懲法規定已逾10年懲戒期間,因此免議。
至於翁茂鍾筆記本內容,雖記載日期,但沒提到討論案情,沒有具體內容,因此不受懲戒。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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