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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打詐專法三讀 詐騙上億最重判12年罰3億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4年07月12日14:58 • 發布於 2024年07月12日14:58

立法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因詐欺獲益達一億元,最重可處十二年有期徒刑,併科三億元罰金。圖為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三讀。(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為遏止詐騙,三讀條文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度,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五百萬元,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若獲益達一億元,最重可處十二年有期徒刑,併科三億元罰金。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為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內容主要區分為就源防詐機制、溯源打詐執法等「雙源齊清」的面向,其中就源防詐機制又細分為金融防詐措施、電信防詐措施、數位經濟防詐措施。

在金融防詐措施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建立照會同業機制,當檢測異常交易時,可照會同業查證確認相關資訊,提早攔阻不法金流。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金融機構得依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盡速發還暫停交易功能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為鼓勵業者全力阻詐,明定業者執行專法所定的防詐措施,免除其保密義務及因此造成客戶或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針對電信防詐措施,為避免黑莓卡及非本國籍人士預付卡淪為詐欺工具,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的國際漫遊服務前,經查證使用電信人無入境資料,將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提供服務後,應定期查詢使用電信人是否出境,如果發現有資料不實、異常使用行為,應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

三讀條文也明定,電信事業如果未依規定查證使用電信人有無入境資料,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情節重大者,可處一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緩,必要時並得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用戶號碼數量的核配。

有關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三讀條文明定,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

三讀條文也通過行政院版的「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如果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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