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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新聞網總編輯誹謗信義房屋 判拘役50天確定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07日07:03 • 發布於 03月07日07:03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經信義房屋提起自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楊欽亮拘役50日,易科罰金要罰5萬元,全案確定,示意圖。(本刊資料照)

好房新聞網總編輯楊欽亮,明知信義房屋與王姓女子的消費糾紛,已不起訴處分,仍利用己身媒體力量,於2023年間在好房網、臉書、Youtube等社群平台,以「林志文」作為筆名,張貼、發布「還不了這個公道」、「賤賣」等標題、文字加以渲染、誹謗信義房屋。經信義房屋提起自訴,臺灣高等法院判楊拘役50日,易科罰金要罰5萬元,全案確定。

好房網網站於2023年1月19日晚上10時許,就2019年間有關信義房屋與王姓女子間房屋買賣爭議,刊登「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也還不了這個公道?好房網四年前報導76歲婦人認遭信義房屋以低於同巷法拍價賤賣,纏訟三年,小蝦米仍在奮戰大鯨魚!」等文章;再於同年2月1日下午5時31分許重新編輯後,接續在好房網網站刊登「好房網四年前報導76歲婦人認遭信義房屋以低於同巷法拍價賤賣,纏訟三年,小蝦米仍在奮戰大鯨魚!」文章。

接著,又在同年3月15日在好房網所管理的Youtube平台發布「【好房網TV】《買房賣房真相大追擊》影片,接續指摘信義房屋訛詐消費者而賤賣房屋,以「還不了這個公道」、「賤賣」、「小蝦米仍在奮戰大鯨魚」、「不肖投機轉手與不肖房仲」等標題、文字加以渲染、誹謗信義房屋,並虛增閱聽者對於消費爭議頻率甚高的不良觀感,以此貶損信義房屋之名譽。

楊到案辯稱,他是為了探討平均地權條例通過,4年前王女事件原始報導經不起訴,只要重大新聞法案通過一般新聞操作都會追蹤報導,而再次採訪王女士,只是簡要敘述雙方訴求。他供稱,就一個在房產新聞耕耘20多年記者來說,採訪當時受害者乃責無旁貸。且對事發過程,已有進行查證。

法官認為,從楊供述得知,楊在採訪過程中,已知該案不起訴處分,正聲請再議中,信義房屋是否存有不肖手段違法訛詐王女士情事,尚待釐清。楊既屬深耕房地產新聞主題的記者,對於買屋、賣屋的流程並不陌生,當可從採訪過程中輕易發覺事件中的疑義之處,而進一步查證,或是站在信義房屋角度對王女士提出質疑,以確認王女所述是否屬於片面之詞或是有所論據,以達到客觀中立報導之目的及效果,但報導內容卻是就王女表述內容照單全收,未見有任何基本簡單查證行為。

此外,報導內容明確寫明「王女士原期望可以仰仗司法還自己公義,但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卻不起訴,王女士對不起訴處分的結果感到滿腹委屈」、「但案件續行偵查的進度卻讓王女士心急」等文字,可見楊採訪王女後,已知該案歷經台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再議發回後繼續偵查,楊可詳加閱覽相關處分書內容而查證真實性。該不起訴處分書詳載不起訴理由,有王女的房屋委託出售已歷時超過1年,委託的賣價應有調整空間,並有方姓經紀人於房屋出售前傳送斯時鄰近房屋法拍售價之LINE對話截圖為斷等,均為客觀之事證,但不起訴理由未在報導內容中,也未見楊有向王女或信義房屋取得不起訴資料,對於楊稱已有積極合理查證,法官不予以採信。

法官認為,楊身為好房網總編輯,在房地產相關新聞深耕多年,本身更屬知名房地產之新聞媒體,其所張貼之文章、影片等言論內容,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為強大,被指述者的名譽容易造成難以挽救的貶損,所以事前查證程序,應要比一般人應更為周密且嚴謹,尤其來源是消費者投訴,更應積極採訪投訴者、消費爭議的對造、仔細核閱客觀之物證、事證後,才可為客觀中立報導,而非僅就消費者之投訴內容輕易地照單全收,導致他人之名譽權受到難以挽回之損害。

台北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罰楊新臺幣1萬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改判楊拘役50日,易科罰金要罰5萬元,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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