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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政院拍板民法修正 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20日06:07 • 發布於 02月20日06:07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

法務部在去年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今(20)日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放寬草案放寬離婚要件,包括如5年內分居3年可離婚,並新增贍養費相關規定,未來離婚後,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就不能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不過對於小孩扶養費則不在此限。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是為因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務部說,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因此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的適用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之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之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另外,還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進行規範,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針對贍養費制度方面,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另外,除生活陷於困難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針對有關子女扶養費部分,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表示,針對贍養費的規定有很多種,如果雙方的贍養費是雙方約定的就不適用這項修法,除非雙方沒有協議,最後是法院裁定,那就會適用這條法規,不過對於子女的扶養費,就不在此限。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使我國之離婚制度更臻完善,以維護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及「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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