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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法官佛心民眾不一定領情 寧被撤銷緩刑留前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3月06日04:33 • 發布於 2021年03月06日03:34

一般人涉及刑案被判刑,法院會視初犯、刑度輕微,宣告緩刑予以寬典,但通常會有提供勞務、繳錢給公庫等附帶條件,及定期報到的保護管束;不少人認為,緩刑限制條件多,往返報到、不能出國等讓生計受阻,主動要求撤銷緩刑,寧可直接執行留下前科,對於法官的佛心,可不一定領情。

緩刑不必立刻執行,期間過了還不會留下前科,大多數被告在審理中都會主張減刑、緩刑,若附帶條件上認為有困難,通常會要求分期付罰金、服勞役等,鮮少願意直接去執行。

桃園張姓男子(30歲)因酒駕倒車撞到後方騎士,雖未釀傷亡但呼氣酒測值達0.26毫克,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他2月,得易科罰金,另併科1萬元罰金,但考量張是初犯也坦然面對,宣告緩刑2年並交付保護管束、支付公庫1萬元及提供80小時勞務。

但張男事後沒有到地檢署執行,檢方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張當庭向法官說「因執行緩刑條件有困難,希望直接執行徒刑」,法院以他無履行緩刑附帶條件意願予以撤銷。

簡姓男子(33歲)今年3月26日同樣酒駕被抓,呼氣值每公升0.3毫克;法院以他無前科素行良好,認為經過偵審程序應當知謹惕,依公共危險罪判他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萬元、提供50小時勞務。

但簡男表示,因近期父母生病住院,他必須看護照料,加上經濟狀況不佳,自己還得出去打零工賺錢,表明無法配合保護管束,主動向檢察官要求撤銷緩刑。

另近期還有1名男子在疫情期間散布假消息,被判罰金6萬5000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向公庫繳5萬元,但他聲稱繳不出錢,主動要求撤銷緩刑,打算用服勞役折算罰金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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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宣告緩刑,通常會有提供勞務、繳錢給公庫等附帶條件,並定期到檢方執行科報到等保護管束。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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