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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法官未定義「判死最嚴重之罪」 李念祖:不合邏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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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10月14日07:33 • 發布於 2024年10月14日02:27 • 沈粲家
主張死刑違憲的律師李念祖(左)指出,憲法法庭雖宣稱生命權為一項重要人權,但卻不把生命權視為一種絕對權力。(沈粲家攝)

憲法法庭上月20日宣判死刑部分合憲,引起廢死團體及人權律師批評。由中研院及國科會今早(14日)主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中,找來憲法、刑法及廢死主張的各國專家學者,分析此次廢死釋憲的後續社會影響。主張死刑違憲的律師李念祖指出,憲法法庭雖宣稱生命權為一項重要人權,但卻不把生命權視為一種絕對權力,也不將死刑視為一種殘酷的懲罰,「大法官未能定義何謂判死的『情節最嚴重之罪』,反而要求下級法院法官在未來的案件中製造定義,這是不合邏輯也不合規範的。」

死刑存廢議題在台灣討論已久,大法官近期作出憲判8號解釋文,判決死刑部分合憲,須有條件限縮範圍。由中研院、國科會主辦的「2024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國際學術研討會」,邀集國內外法學專家共同討論憲判8號出爐後,對台灣的法界、學界及社會影響,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中研院法律研究員黃丞儀及許家馨等人均出席與會。

中研院、國科會主辦「2024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國際學術研討會」,邀集國內外法學專家討論憲判8號出爐後對台灣的影響。(沈粲家攝)

作為此次廢死釋憲聲請人訴訟代表的李念祖,首先分析憲判8號的核心論述,他認為,憲法法庭僅處理聲請人提出的問題,判定謀殺、殺人案件判死是否合憲,而不是「死刑本身是否合憲」。李表示,憲法法庭宣稱生命權是一項重要人權,應受到憲法保障,無論憲法中有沒有具體規定,但同時卻不將生命權視為一種「絕對基本權力」,死刑也不被視為一種殘酷的刑罰。

李念祖指出,死刑立法背後的憲法意義,包含威懾、應報理論等,憲法法庭宣判只有「情節最嚴重之罪」才可判死,但大法官卻並未定義何謂情節最嚴重之罪,反而要求下級法院法官在未來的案件中製造定義,不符合法界的邏輯。李表示,釋憲後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否所有死刑犯都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在主管機關修改相關法律以符合釋憲文意旨之前,是否應該暫停死刑的執行?

李念祖說,大法官制定判死需各審級法官一致決的條件,可能有助於實質暫停死刑執行,從調查階段就有律師強制辯護的新增條件,也有助於維護死囚的基本權利。李指出,未來最好的情況,是最高檢察總長代表所有死囚提出非常上訴,爭取每個案件都能發回重審,而最壞的情況則是各機關都按兵不動,導致多數死囚被處決,「因為憲法法庭對情節最嚴重之罪的定義模糊,讓最高法院只能一致裁決維持原案判決。」

「憲法法庭立場從『不殺人也償命』,進化成『死刑不再改進論』,到今年再進步成『死刑改進論』。」廢死聯盟理事長張娟芬表示,1985年憲法法庭判定販毒唯一死刑,1990年認為擄人勒贖也是唯一死刑,2010年大法官認為沒有必要改進死刑制度,直到2024年才改判有必要改進死刑制度,但還是沒有回應廢死聲浪。張指出,這次的釋憲結果,與歷史相比是進步的,與現狀相比是近似的,但與廢死的願景相比是落後的。

張娟芬痛批,憲法法庭作出死刑部分合憲判決,根本就只是自欺,因為死刑存在已久,有太多濫用死刑的例子,白色恐怖時期有1000多件,死刑是一個素行不良的制度,作為政治打擊異己、鞏固政權、威嚇民眾的手段。張質疑,從2010年到現在,死刑又奪走了35人生命,在這樣的狀況下,憲法法庭仍認為改進死刑即可,這種做法就是自欺。

張娟芬痛批,憲法法庭作出死刑部分合憲判決,根本就只是自欺。(沈粲家攝)

張娟芬強調,今年是近20年來,距離死刑執行最接近的時刻,過去還能靠釋憲來暫緩死刑執行,但現在大法官說死刑有條件合憲,廢死聯盟的下一步就是要擴張個案救援,眼前最急的就是37死囚申請非常上訴,其他正在審判的案件也很重要,因為這些受刑人若被判死,恐怕就沒有非常上訴的機會。

張娟芬說,在憲法法庭宣判前她就知道,不管大法官判決死刑是否合憲,對廢死聯盟的工作影響很小,因為真正能影響社會的並不是大法官判決,而是民意。張指出,此次釋憲案是在一個社群媒體爆炸的時代作出的違憲審查,憲法法庭判決受到民意影響,社群媒體放大了很多情緒激盪,形成封閉空間的挺死聲浪,這也是廢死聯盟未來要克服跟解決的困難。 (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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