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日)是中華民國113年國慶日,勞動部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日,也就是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需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說明,今(113)年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四,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雇主如需勞工於國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也就是除原本約定照給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動部指出,如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若剛好與國慶日同一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10月10日(星期四)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性質,該日無需出勤,工資照給;至擇日補假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留言 8
恒
你跟餐飲業說阿
10月10日09:48
汶宿奎水
暴動部那些公務員吹著冷氣混等退休金
10月10日09:32
陳盟信
廢了這部吧
只會耍嘴皮
10月10日09:16
定
先把週休二日搞好再來談該不該剩下的
10月10日09:02
Leo Li
應發2,實發0
理論跟實務的差別
10月10日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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