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司機撞倒機車未留下 收3千罰單還扣駕照
蘇姓計程車司機去年1月在林口某路段迴轉時,不慎撞倒一輛停在路邊的機車,他雖有下車查看把機車扶起,但因車上有乘客趕時間,沒有留下連絡電話及報警就離開,機車車主回來發現報警,被控肇事逃逸,遭開3千元罰單及吊扣駕照1個月。法官駁回他要求撤銷行政訴訟,認為可報警。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蘇男去年1月1日晚間10時許,駕駛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營業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某路段時,不慎撞及王男停放路邊的普通重型機車左側車身,機車倒地受損。王男回來騎車時發現報案,警方調出路口監視器還原現場。
林口警分局員警到場處理,以「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傷亡而逃逸」的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黃男,黃男不服向基隆監理站申訴,台北市區監理所裁處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是計程車司機,發生事故後已下車察看並確認未造成他人受傷,因車內尚有乘客趕時間,駕車離開,他不諳法律故,未在現場等候,深感後悔也已受罰鍰之處罰,如再吊扣駕照,將使他收入及生活受到影響。原處分並非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方法,已違反比例原則,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北市區監理所說明,員警受理交通事故時,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計程車肇事後未報案待警方到場處理,亦未留下聯絡方式即離開現場,屬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之逃逸,舉發無不當。
法官審理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即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以防止損害之範圍擴大,蓋如駕駛人於肇事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被害人求償無門。
法官說,車輛一旦肇事,隨之可能衍生駕駛人之法律責任,除駕駛人間已經當場自行和解者外,駕駛人應通知警察機關並留置現場,靜待警察到場查驗人別及採證處理,肇事責任歸屬通常必須進一步調查認定,而調查正確性即在於肇事現場的完整維護,駕駛人自行離去屬「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