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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政院拍板道交條例修法 10項微罪不得檢舉、不記點

青年日報

更新於 03月07日06:34 • 發布於 03月07日06:34
交通部今日在行政院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規定,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記者郭曉蓓攝)
交通部今日在行政院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規定,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記者郭曉蓓攝)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規定;包括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未來10類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說明,民國112年6月30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加13項民眾檢舉及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雖然道路交通安全已經有所改善,但民眾檢舉及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對於1年內累計12點,就須吊扣駕照2個月的違規記點部分,相關職業工會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也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民眾檢舉制度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的立法目的,而記違規點數制度也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相關實務問題,亟需修正。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部分可施以勸導不予舉發的違規事項、限於當場舉發的案件始得記違規點數,並排除逕行舉發,以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舉發的情形。

現行有59項違規開放民眾檢舉,未來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10類樣態包括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草案也規範,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等逕行舉發不予記點,且駕駛人未來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以目標、方向並不變的前提下,相關策略需要與時俱進。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善優化前,請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的精神,檢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紅單處罰,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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