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核定自治條例桃市府竟不公告 舒翠玲要求啟動圖利調查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議會臨時會今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進行2、3讀;市議員舒翠玲卻發現,該條例早已由行政院核定,市府並未公告,此次修正是2016年的原始本版本,已涉及瀆職、圖利,希望先釐清為何未公告,提議將該草案退回,最後議長、主席邱奕勝裁示9月臨時會再討論本案,大會無異議通過。
法務局長賴彌鼎說明,依地制法,行政院核定的自治條例,地方政府應於30天內發布,若未發布可由議會或上級機關代為發布;至於本案雖經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討論過程認為罰款不符合比例原則,另有違反個資法之嫌,要求市府檢討,故市府檢討後並未公告,至於2019年修法版本未公布,並未完備生效程序,市府修正原本條例並無違法疑慮。
舒翠玲指出,桃園市議會2019年12月20日3讀通過「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也於2020年1月18日核定,但市府未依法公布已違反憲法三權分立機制,且修正條文強化對違法業者的規範與罰則,沒有公告實施可能涉及瀆職、圖利,市府政風處應啟動調查,並將案子送到監察院。
都發局長江南志表示,中央函文明確指出條文有適法性疑慮,為避免法規上路後產生爭議,經商議後決定不予發布,將主動與議會重新檢討2019年議會通過版本,共商最完善的修正方向。
議員許家睿表示,原則上行政院核定自治條例,市府就應該公布,建議議會可以就是否議會直接公布進行表決,此外,本案牽涉到跨屆問題,也可以一併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