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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大家問繼承PART2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0年12月01日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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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子女因對父母不滿而自行離開家也都沒聯絡了。那未來父母若過世後,有什麼辦法讓他沒有繼承權呢?

A: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法院實務有認為,子女無正當理由,不探視、不照顧、不扶養父母,導致父母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即可能符合法條所規定之重大虐待情事;除此之外,還需要您的父母表示該子女不得繼承遺產,該名子女才會喪失繼承權,兩者缺一不可。常見的做法,是透過寫遺囑的方式,寫下該名繼承人有何重大虐待情事,並表示不願讓該繼承人繼承遺產之想法。

Q:請問單身者沒有父母子女的話,其遺產如何避免分給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從來沒有聯絡)?

A:依法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是有繼承權的,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建議的做法,是以生前贈與,或者立遺囑的方式處理,將絕大部分的遺產依您的規劃去做分配,但對方仍有主張特留分之權利。

Q:請問如果父母把不動產全數贈與兒子(父母無債務),如果二年內可視為遺產?若父母去逝,其他姐妹可如何主張權利? ,若超過2年就無權主張了?如何才能保障權利又不傷感情?

A:您所說的應是民法第1148條之1的規定,但本條是為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並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您與姊妹是無法主張此部分的。但如果當初贈與的原因,有符合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之結婚、分居、營業,則可以依法主張歸扣,:「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Q:未婚,名下有一間房屋。請問過世後是由法定繼承人兄姊繼承。請問房子價值是以當時購買金額計算嗎?請問多少遺產需繳遺產稅? 是總金額先扣遺產稅後再分配給繼承人嗎?

A:遺產稅計算價值的方式,以不動產來說,土地是以公告現值、房屋是以評定現值計算。遺產稅的免稅額是1,200萬元。繼承人原則上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後,才能夠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Q:請問父母親生前就已預立遺囑要將所有財產給弟弟,請問身為親生女兒的我,沒有任何請求財產分配的權利嗎? 另問 因弟弟一向對父母不孝,若父母年老後遭遺棄,請問我要如何保護我跟先生婚後的財產呢?感謝回覆!

A:遺囑若為有效,您至多僅能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請求特留分:「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如果弟弟不共同負擔扶養父母的責任,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墊付的扶養費。

Q:夫妻關係中所買的房子,登記在女方名字;當男方配偶歿了,其男方前段婚姻關係中的子女可以主張要求繼承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男方的繼承人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房屋既然在您名下,則非屬男方的遺產,其子女不得請求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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