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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即將上路,一次搞懂電證分離與電證合一爭議

科技新報

更新於 2020年01月03日10:07 • 發布於 2020年01月03日14:00

備受關注的「用電大戶條款」預計在 2020 年 2 月上路,未來用電大戶得設置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又或是採用購買再生能源憑證(T-REC)、繳納代金方式代替。不過目前規定購買的憑證採電證合一模式,電與證不能分開交易,對此也有不同的聲音傳出。

立法院在 4 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電力不再是一條龍模式,不僅開放躉購制度與直轉供自由轉換,不受限與台電簽署 20 年購售電合約,也設定用電契約容量在 5MW 以上的用戶得使用一定比例的綠電。這些廠商用電量將近 700 億度電,占全台用電 26.8%,他們得在 5 年內透過自設、購電,或購買綠電憑證或繳代金等方式,使用 10% 的綠電,加強企業社會責任之餘,也希望能活絡綠電交易。

之所以調高到 5MW 門檻,而非採用部分縣市自治條例的 800KW,則是考量到這是影響戶數最少、效益最大的模式,原先設定 800KW 將會影響逾 5,000 公司,設在 5MW 預計約有 600 間用電大戶受到影響,並創造 1.05GW 的綠電裝置容量。

這幾間用電大戶主要是石化、塑化、鋼鐵、半導體、面板、電子資訊等產業,未來將視執行情況,3 年後再作檢討,才會進一步擴大實施。

其中台灣早在 2017 年就開始綠電的市場交易,每發出 1,000 度綠電,就有一張綠電身分證:再生能源憑證,綠電身分證則已經獲得 100% 再生能源倡議組織 RE100、碳揭露專案(CDP)評比等承認。再加上,目前已有越來越多外國大廠開始設定零碳目標,也同時要求產業鏈綠電化,因此企業獲得再生能源憑證將有助於提高競爭力,就如同先前 Google 向台南太陽能電廠購買綠電一樣。

不過目前「用電大戶條款」規定,購買的憑證必須電證合一,綠電與憑證不能分開交易,主要是考量到只買憑證恐會衍生爭議,同時也沒有辦法刺激高品質綠電,因此在立法之初就設定先從「電證合一」機制開始邁步。

電證合一 vs. 電證分離

根據經濟部標檢局資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用電大戶得在用電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一定再生能源容量、儲能設備或購買綠電及憑證,而再生能源條例第 12 條明訂,則須直接購買電力及憑證,此為電證合一的概念。

針對現行的電證合一制度,也有廠商持不同意見,認為應該要採用「電證分離」制度,其中經濟部標檢局資料指出,目前電證分離主要發生在自發自用戶小型設備廠,像是公家機關、學校、社區等小規模發電,用戶自行發電用電後,再可以向憑證中心申請轉賣,讓企業用於 CSR 報告書及溫室氣體盤查等用途。

元晶董事長廖國榮在台灣能源盛事智慧能源週(Energy Taiwan)展前記者會也表示,電廠太小發電量也有限,不足以供應用電大戶,以及發的電需透過台電的電網輸送,還得付台電一筆過路費,目前 1 度電 5 分錢。

但目前對絕大多數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來說,跟台電簽 20 年躉購電價,是最能保障的收益的選項,現在已與台電簽約的綠電業者若想賣電給用電大戶,也得先付一筆分手費才能解除契約。

廖國榮指出,目前 RE100 有將近一半、高達 46% 成員是購買綠電憑證來證明使用再生能源,在台灣首先要投資綠電、採用綠電與儲能才可以拿到憑證,呼籲政府能推動電證分離,符合國際趨勢也提高綠電價值,增加市場的交易靈活度,再加上若要刺激再生能源裝置量,企業最主要考量其實也是用電成本等經濟因素,而現在太陽能等再生能源的電價已節節下滑。

再生能源憑證表彰的是環境效益,最重要的是,電證分離後就能將「綠電」與「憑證」分開販售,廖國榮認為,若電價與憑證價格超過目前的躉購費率,未來政府根本無需設定躉購電價。

(首圖來源:Flickr/JiahuiH CC BY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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