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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幸紋律師專欄】刑事案件被告接受檢警偵訊,需要找律師嗎?

明日科學

更新於 2024年03月13日07:24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9日01:09 • 蔡幸紋律師

刑事被告受檢警偵訊,需要找律師嗎?

在電影中常常聽到一句台詞:「你有權保持沈默,但你說的話將成為陳堂證供。你有權要求在被訊問時有律師在場⋯⋯」這都是法律賦予刑事被告的權利,可以保持緘默,以及請求律師在場陪同訊問。

但一般人往往是第一次到警局、調查局或地檢署等偵查機關,因為不瞭解刑事被告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而讓自己陷入不利的地位。

檢警訊問前應主動告知,刑事被告有以下法律權利

訊問前,檢警應主動告知刑事被告:
1.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變更罪名時,應再告知。
2.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需要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
3.被告可以找律師。
4.被告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如果刑事被告表示有找律師、已選任辯護人時,檢警應立刻停止訊問。只有在被告同意之下,才可以繼續續訊問。

刑事訴訟法上其他規定,保障刑事被告訊問合法性

 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如果筆錄內所載的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的內容不符的話,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 警察詢問:「是否接受夜間偵訊?」被告有拒絕的權利嗎?除了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下,被告不接受夜間訊問。
 更重要的是,簽名前,須確認筆錄的內容,完全符合自己所要表達的意思。

第一次筆錄的重要性,檢察官法官對被告的第一印象

被告在刑事偵查程序中的第一次筆錄,可能是在警局、調查局或其他偵查機關問話所作成的筆錄,將來檢察官和法官都會看,成為檢察官和法官對於被告和本案的第一印象,以及判斷有罪與否的基礎。

如果被告說法前後不一、邏輯矛盾,甚至漏洞百出,事後再以緊張、記憶不清為理由想要翻供或補充,恐怕難以影響檢察官和法官的心證了。

多數人所不知道的是,被告在作筆錄的過程中,不能寫下任何筆記,也無法當下取得筆錄的影本。

偵訊環境和偵訊技巧,讓被告感到壓力難保持緘默

雖然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刑事被告的權利,但在實際情況下,被告可能不知道可以打電話聯絡律師;或是被告知道可以打電話聯絡律師,但警察說:「等律師來很浪費時間,趕快問完就可以回去⋯⋯」、「你這是小案子,不用花錢請律師⋯⋯」

沒有律師陪同偵訊,被告即無法律專業來判斷,是否該配合檢警的程序

難就難在,即使檢警提醒被告有以上程序規定,被告瞭解到自己有緘默權,在刑事被告沒有找律師的狀況下,隨著在警局、調查局或地檢署等陌生環境中,對狀況的不確定感,被告不知道自己會待多久,接下來會遇到哪些程序,無法冷靜回答問題。

檢警在法律上賦予的控制力,可以逮捕、拘留和訊問被告,限制被告的活動自由及與外界的接觸聯繫,讓被告感到壓力,以及擔心違反檢警的指示將有不利的後果。

在偵訊過程中,被告否認犯罪,擔心遭到檢警斥責;檢警提出對被告不利的事證,卻誇大犯罪的嚴重程度,使被告不得不陳述;對被告的犯行提出合理化的藉口,只要說出來就沒事了,誘使被告作出不利於己的陳述。

在面臨刑事調查的狀況下,被告沒有法律專業判斷是否該配合檢警的程序,例如擔心自己拒絕夜間偵訊,是否對自己不利?筆錄的內容跟自己說的意思不一樣,或是對自己有利的事情沒有記載到,卻不敢向檢警提出筆錄記載需要修正、擔心檢警可能不耐煩。

刑事被告偵訊時,檢警問話含有刑事法律要件

作筆錄會問哪些問題?刑事被告可以不回答哪些問題?筆錄記載的文字內容,跟被告所說的意思一樣嗎?怎麼判斷?

這些實際情況實在難以期待辦案的檢警會時時提醒刑事被告,除了因為檢警的立場是代表國家追訴刑事犯罪之外,檢警所提出的問題,是依據法律的要件來向刑事被告發問,而且有基本的事實及證據為依據。

檢警問題的法律上意義—以人頭帳戶的刑事詐欺幫助犯案件為例

一般人無法理解到檢警問題的弦外之音,背後其實緊緊扣著刑事法律要件。

例如提供人頭帳戶的刑事詐欺幫助犯,在接受偵訊時可能被檢警問到:「被告你將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及存摺交給詐騙集團成員,有沒有收到錢或得到好處?」

在這個問題背後的法律上意義是:刑事詐欺被告是否為賺取報酬或免除債務,而交付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
在犯罪集團成員詐欺其他被害人後,被告所提供的銀行帳戶,成為該詐騙集團接收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款項的人頭帳戶,認為刑事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

刑事律師陪同偵訊,確保訊問程序合法,協助刑事被告依自由意志陳述

因此,如果有刑事律師陪同偵訊,除了確保訊問的程序合法,還能協助刑事被告以下事項:
1.在檢警問話前,先與律師諮詢,分析案情。問話過程中,律師隨時提供法律意見。
2.對於檢警提出的問題若無法理解,律師可協助說明。
3.對檢警不適當的問題,為刑事被告表達意見。
4.確保檢警並非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的方法訊問被告。
5.提醒被告哪些問題可以不回答。
6.提醒被告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不與警察討論案情。
7.確保被告是本於自由意志來回答問題。
8.筆錄記載的內容跟被告所說的意思一致,以及法律術語的意思。
9.律師的個人筆記紀錄偵訊的問答、律師所表示的法律意見、指認程序的過程等,有利於後續刑事辯護的資訊。

刑事律師協助刑事被告辯護,特別是檢察官是否聲請羈押或交保

尤其是受拘提或逮捕的刑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應即解送檢察官,檢察官將決定是否聲請羈押、交保或請回,律師在場為被告陳述法律意見,為被告爭取有利的處分,亦得為被告向家屬回報狀況,如是否先行準備一定金額的交保金,讓家屬能預先籌措現金,也減少被告在地檢署等待的時間。

若檢察官決定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只有律師可以聲請閱覽卷宗及證物,在有限的時間內準備,為被告在羈押庭中辯護,向法院說明被告沒有羈押的原因、無羈押的必要等法律意見,這都是刑事被告難以獨自面對的法律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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