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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國會改革改什麼?立院最新職權一次看 調查權會波及護國神山嗎?

風傳媒

更新於 2024年05月29日03:22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9日01:00 • 鍾秉哲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藍委高舉太陽玩偶高喊「讓陽光陽光照進國會」等口號。(蔡親傑攝)

國會改革大勢底定,儘管民進黨團已放話定將聲請釋憲,但國民黨、民眾黨團擬具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仍在28日由立法院長韓國瑜分別在傍晚及午夜前,於院會敲槌宣布三讀通過。究竟朝野立委舉手表決超過700次的國會改革法案,到底改革了哪些規範?《風傳媒》盤點三讀通過的44條修正條文,釐清立法院與立委們未來的職權範疇。

歷經4天4夜的審議馬拉松,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主導的國會改革法案,雖然遭到民進黨團逐條杯葛,甚至連自家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都反對,使得每條條文都需經8輪表決,但在野陣營仍憑席次優勢幾乎戰無不勝;不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幹事長吳思瑤均已表達定將聲請釋憲,行政院長卓榮泰也表明將循《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在10天內提出覆議,國會改革法案的命運,要交由立法、司法及行政各憲政機關的折衝而定。

盤點28日分別在傍晚通過三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深夜通過三讀的《刑法》修正條文,當中有33條、3章名照國民黨與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10條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1條照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另有26條、1章名照3黨再修正動議不予修訂;但無論是三讀條文確立的總統國情報告程序、藐視國會及反質詢課處行政罰鍰、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或是藐視國會罪可追訴刑責等,皆遭到執政的民進黨抨擊。

賦予國會聽證調查權,公私部門在劫難逃?

在野陣營視作國會改革重中之重的聽證調查權,依照三讀通過條文,立法院得設置院級的調查委員會,或委員會層級的調查專案小組,對特定議案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舉行聽證會,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及出席聽證會證言;而國會調查權行使範圍,包含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有關人士,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資料,經院會決議,得將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移送監察院,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員則得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面對山雨欲來的國會調查權範圍涵蓋部隊、私部門,多名綠委砲轟此為擴權,恐致部隊的軍事機密、台積電的營業秘密外洩;但據三讀條文,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提出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從調查到保管等相關工作人員,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揭露調查內容或處理情形,且涉外交、國防及其他法定秘密事項,在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

有關立法院聽證會的規範,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交付議案、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或人事同意權案的審查皆可舉行聽證會;若涉及國防、外交等法定秘密事項,將以秘密會議進行,所有與會者均負有保密義務,且若涉及個人隱私、身體或其他自由、營業秘密,聽證會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若違反保密義務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相關法令處罰。

依照三讀條文,國會行使調查權時,若要進行詢問,須出以懇切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或強迫證人為不利己的供述,且詢問前應令受調者宣誓並告知其有權拒絕證言,受調者若認為委員逾越職權範圍或侵害法定個人隱私等,陳明理由後經主席裁示,得拒絕證言或交付資料;而聽證會上,若出現涉及國安、國防及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受法律明定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不僅如此,儘管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多由藍白共提的再修正動議主導,但在野陣營似乎有意將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當作煞車皮;據三讀通過的第46條之2條,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及裁判確定前的訴訟和未確定的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處理中的案件,立法院均不得行使調查權。

接受國會聽證調查,請律師要先徵得同意?

根據三讀條文,未來接受國會調查詢問的人員,或是受邀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社會有關人士,若要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應經主席同意且需於必要時;而三讀條文明定,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均僅設1名召集委員,並由所屬成員互選。對此,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疑,要請律師還需經過主席同意,恐有侵犯人權之虞,民進黨立委陳瑩則砲轟,未來若接受調查或出席聽證會的相關人士,需要請翻譯人員協助,都還要經主席同意,根本是無限擴權。

然而,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日前澄清,前述條文是參照現行訴訟法規,會議主席即為審判長,當事人可以協同律師到場,但證人沒有協同律師到場的權利;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林思銘則說明,接受國會調查詢問或受邀出席聽證會的相關人士,未必等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證人依法無論是接受偵訊或出庭,一定都是自行照親身見聞回答問題,不可能有律師幫忙代答;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也說,證人委請律師協同的權利,現行法規確實沒有這樣的設計。

院會決議可處罰鍰,藐視國會入法人人自危?

引爆朝野論戰的藐視國會罪,依照三讀條文,被質詢者答覆若超過質詢範圍、反質詢,或未經同意即缺席詢答,且經主席制止仍違反者,可處2萬至20萬元罰鍰,並移送彈劾或懲戒,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而詢答或在聽證會證言時,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有虛偽陳述,經院會決議得課處1至10萬元罰鍰,並移送彈劾或懲戒,且將依法追訴相關人士的刑事責任。

究竟何謂答覆若超過質詢範圍與反質詢?國民黨團副書記長徐巧芯解釋,答詢超過質詢範圍即為反質詢,國民黨團僅是要讓原先就載明在現行條文的內容變得更好理解。根據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4條,立委提出質詢應以說明主旨為限;而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則規定,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是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外,不得拒絕答覆、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依照三讀條文,若民間有關人士不配合國會調查,或受邀出席聽證會時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提供證言或資料等,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而需由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被提名人,若不配合國會審查,則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不過,針對前述所有行政罰鍰,相關條文均有定明,若受處分者不服,得於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依國民黨與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經院會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條文,雖增訂「藐視國會罪」專章,但三讀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將藐視國會的刑責追訴範圍限於公務員;而徐錫祥日前說明,雖藐視國會罪屬非告訴乃論罪,但法務部基於對國會的尊重,檢察機關理論上會讓國會自行決定,看有哪些資訊、證據,再移交地檢署偵辦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文,內容提及「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卻未載明貨幣,僅以「元」為單位,而據1992年施行的《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依序即時回答違憲?

關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據三讀條文,立法院應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總統須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報告書,並在3月1日前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新任總統則需在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報告書,並在1個月內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且無論是立法院主動提案並經4分之1立委同意,或是由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國情報告均以「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為題;而立委得於國情報告後,就不明瞭處提出口頭問題,總統則應依序即時回答。

對於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依序即時回答,柯建銘等綠委痛批違憲,質疑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並與現行行政院長赴立法院備質詢的憲政體制扞格;不過,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究竟國情報告能否常態化、立委在國情報告後能否對總統進行問答?或許有賴於民進黨團未來聲請的釋憲案,由大法官憲判一錘定音。

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恐侵犯行政任命權?

至於強化人事同意權,前屆行政院曾提出書面報告,憂慮若增訂相關機關被提名人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相關資料應送交立法院的規定,恐涉及個人隱私揭露,而被提名人受審查時有虛偽不實陳述還會予以裁罰,恐應再審慎斟酌是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避免影響後續人才擔任的意願;不過,在野陣營似乎對相關建議不以為意,未因行政院報告而改變立場。

依照三讀通過條文,未來立法院在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及其他法定人事案行使同意權審查時,審查過程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在審查期間邀集學者專家、民團及社會公正人士舉行公聽會;且提名機關應在提名7天內送交被提名人的學經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審查所需其他資料,給立法院參考。

國會改革5大重點外,哪些條文也通過三讀?

事實上,除了前述國會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及反質詢罰則、總統國情報告程序、強化人事同意權,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還包括未來立法院在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追認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及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在院會表決均從現行的不記名投票,改為採行記名投票表決。

除此之外,儘管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多由國民黨及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主導,但仍有10條修正條文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據三讀通過的第22、23條修正條文,未來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若就立委提問有未及答覆的部分,需在10天內以書面答覆,最多得延長5天;而書面質詢部分,則需在15天內以書面答覆,最多得延長10天。

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三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28條修正條文則規定,未來各部會首長因故請假不能出席院會備質詢時,非政務官的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僅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長答覆;而行政院或審計部在詢答時未及答覆部分,應在15天內以書面答覆,最多得延長10天。

此外,照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7條修正條文明定,未來立法院舉行公聽會時,對應邀出席人員酌發出席費;而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4條之1條則規定,未來得逕付二讀的法律案或其他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立委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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