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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中國男在台遭路燈電死判國賠463萬 高雄地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2月17日07:51 • 發布於 2023年02月17日06:43
中國男騎自行車因路燈漏電死亡,高雄高分院判市府國賠。(記者鮑建信攝)
中國男騎自行車因路燈漏電死亡,高雄高分院判市府國賠。(記者鮑建信攝)

首次上稿:07:07更新時間:14:4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上千萬元,地院和高雄高分院均認定工務局有疏失,判賠463萬元,可上訴。

原告錢男家屬指出,2018年8月12日,錢男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在16日晚上6點40分,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電擊趴在路燈處死亡,發現的陳姓女子並當場向警方表示,她自己也被路燈電到,感覺麻麻的。

此外,電機公會函覆檢察官指路燈漏電,確有可能造成死亡,而錢男左前臂至左手腕顯有電擊痕跡,甚至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錢男家屬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被告養工處除否認有過失外,並指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扶養費等過高。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後,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判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調查,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爾後便未維修,並據證人證詞及相驗報告等證據,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並審酌中國有扶養補助,應扣除700萬元扶養費,認為給付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比較合理,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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