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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理由曝光!涉「查水表」花蓮縣民政處長明良臻羈押禁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3月28日11:05 • 發布於 2025年03月28日10:50
花蓮縣府民政處長明良臻(右一)到花蓮地院開庭,晚間6點半左右裁定羈押禁見。(民眾提供)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花蓮縣府民政處長明良臻,疑要求戶政人員拜訪罷免傅崐萁連署人查對資料、遭外界質疑「查水表」。花蓮地檢署依個資法、有勾串滅證之虞聲押,明良臻卻以5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花蓮高分院發回更裁,花蓮地院今午開羈押庭,傍晚6點半裁定羈押禁見。

明良臻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後,搭上法院車輛到花蓮看守所,陪同的父親和妹妹由律師陪同,僅揮手致意但不發一語,婉拒發表意見。

花蓮地院指出,被告明良臻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地院後,承辦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許行調查程序,下午6時24分許,當庭宣示裁定,自3月28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花蓮地院也說明裁定羈押理由,首先,依檢察官檢附證據資料,得認被告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疑重大。

其次,被告供述情節與相關證人證詞、卷內證據已有不符,且被告於本案執行前,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亦有湮滅證據、串證之舉,是本案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存在。

最後,法院審酌被告為機關主管,縱然暫離或辭退該職務,亦仍對於相關共犯、證人具有影響力,且具有資訊掌握優勢,依現今科技設備、通訊軟體發達之狀況下,倘未予以羈押,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防免被告影響證人、共犯供述之純潔性或湮滅潛在證據,是經依比例原則進行衡量,認有羈押本案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國民黨立委傅崐萁遭罷團提議罷免,花蓮縣政府戶政人員遭質疑「查水表」、施壓連署人,檢調25日搜索、約談,晚間移送複訊後,花蓮戶政主任鍾威霆20萬元交保,民政處副處長兼花蓮縣選委會總幹事吳俊毅30萬元交保,凌晨花蓮縣政府民政處明良臻聲請羈押禁見。花蓮地院26日裁定明良臻以50萬元交保,禁止與證人等接觸,檢方提出抗告。

花蓮地檢署25日指揮調查人員搜索花蓮縣政府民政處、花蓮市戶政事務所等處,帶回民政處長明良臻等12名嫌疑人及證人,晚間近10點把明良臻等7人,依據違反選罷法、個資法等嫌疑陸續移送花蓮地檢署複訊。

明良臻裁定羈押,他的父親和妹妹拱手感謝外界關心。(記者花孟璟攝)
明良臻裁定羈押,他的父親和妹妹由律師陪同離開地院。(記者花孟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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