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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我漁業補貼協定接受書存放WTO秘書處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2月21日02:43 • 發布於 02月21日02:43
由駐WTO代表團羅昌發大使於114年2月18日(瑞士時間)遞交至WTO秘書長Ngozi OKONJO-IWEALA。(照片來源自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我國為維護漁業資源及接軌國際趨勢,願遵循並經賴清德總統簽署批准世界貿易組織(WTO)漁業補貼協定接受書,由駐WTO代表團羅昌發大使於114年2月18日(瑞士時間)遞交至WTO秘書長Ngozi OKONJO-IWEALA,成為第90個存放會員,為該協定達三分之二會員存放之生效門檻,邁進一步。

世界貿易組織(WTO)於111年6月17日第12屆部長會議(MC12)採認通過漁業補貼協定條文,包含禁止補貼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業、禁止補貼針對過漁魚群(OFS)之漁業、協助開發中會員能力建構、成立專責委員會處理會員透明化義務並提供諮詢,並於WTO總會員數166個之三分之二(即須111個)會員完成國內審議程序且交存於WTO後,漁業補貼協定始生效。

近年全球逐漸重視保育海洋資源、避免過度捕撈之漁業行為,該協定可促使WTO會員國減少對過度漁撈的補貼行為、提升漁撈資訊之公開透明,並擴大與其他國際組織及區域漁業管理組織間之合作。

漁業署表示,自102年起,我國先後制定或修正「預防、制止和消除IUU捕魚之國家行動計畫」、「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簡稱遠洋漁業三法),規範我國漁船不得從事IUU漁撈行為,及確保無以OFS為目標之漁業活動。鑑於WTO漁業補貼條文內容與我國漁業管理政策相符,因此正式交存該協定接受書以表支持,且將持續參與國際間漁業談判,以共同守護漁業資源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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