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邑天坑案因涉貪汙、偷工減料等嫌疑,新竹地院今續行準備程序庭,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當庭多次就鑑定的證據能力爭執不下,讓法官一度駁斥,爭執的意義在哪?鑑定報告已送了4家,若沒有信服的單位,再送5、6家都一樣,「否則只是軍備競賽,看誰送的多?」無助於案件審理推進。
檢察官今天提出,新竹縣政府在說明會中決議委託豐邑調查,後續由縣府列管,調查小組會議也委請公會來做鑑定,證明台北市和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都屬於行政調查,具有證據能力。
辯方反駁說,行政機關自己調查才叫行政調查,該鑑定報告是附近住戶要求,且根據會議決定,並非新竹縣府所囑託的鑑定報告,更非工務處發函要求,且付費人也非行政機關。
檢察官再提,坍塌的原因已有4份鑑定報告,還有2份正進行中,若法院認為台北、台中土木技師公會所鑑定的報告無證據能力,檢方主張,除了交互詰問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人之外,還要再另外申請鑑定。
對此,辯方回應,尊重檢察官要申請囑託鑑定,「非常同意、無意見」,希望也了解事實的真相,針對證據能力,法院可先裁示有否證據能力,或於判決書交代也行。
檢辯雙方就鑑定報告爭執不下,讓法官當庭表示,各自都有要送的鑑定單位,已經送了4家,若對於單位沒有信服,送5、6家都一樣,除非有共識哪一家的鑑定報告,且不質疑其能力,否則再送都無助於案件進行,只是軍備競賽看誰送的多?她當庭要求檢辯雙方聚焦案件,認定自己所送的鑑定單位,申請傳喚鑑定人即可。
針對辯方再提出的3份私鑑定,檢察官認為「不足格」,原因在於司法院裁判系統無此家資料,也無刑事案件的鑑定實益,鑑定題目與資料等應由法院來裁定提報。目前私鑑定剛開始,若任由被告任意私選,是對檢方的突襲,此案可能成為私選鑑定首件,若無公正性,會減損對法院的信賴。
辯方反駁,依據第208條第4項,可委任醫院、學校等機關團體為他人鑑定,檢察官所言的不公正,應由法院來審查,透過交互詰問後,成為法院證明力的判斷,而非證據力的問題。此外,私人鑑定是去年修法通過後施行的,私選鑑定多多益善,證據越充分越容易判斷,被告跟檢察官都是當事人,都可以提出私人鑑定,退而求其次,這也是被告的辯解,法院有訴訟照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