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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林姿妙貪污案判刑12年6月...宜檢提上訴指「收賄罪」變更「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刑度太輕

放言Fount Media

更新於 02月04日10:30 • 發布於 02月04日06:34

停職中的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院去(2024)年12月31日將檢方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宣判處以有期徒刑12年6月,並褫奪公權6年。對此,宜蘭地檢署認為「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將提起上訴。而林姿妙昨(3日)受邀參加宜蘭縣政府新春團拜,並於致詞時表示,「今天是來感謝縣府同仁一年來的付出,鼓勵與肯定」、「盼未來縣府的各項施政都齊頭並進,更好且共好」。

針對此案,宜蘭地院認定林姿妙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圖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六6年;而財產來源不明罪則處2年6月、褫奪公權2年;特殊洗錢罪3年6月。林姿妙共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對於法院判決,宜蘭地檢署提起上訴,理由包含宜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有誤,加上林姿妙在偵查、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判處圖利罪的刑度過輕。此外,檢方指出,法院在一部分特殊洗錢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在認定上也有錯誤。檢方以被告否認犯行、無罪認定有誤、量刑過輕等理由,提起上訴。

而林姿妙則於昨日現身宜蘭縣政府新春團拜活動,並在致詞時表示,「今天是來感謝縣府同仁一年來的付出,鼓勵與肯定,由於同仁努力、局處主管負責認真,宜蘭才能在全國幸福指數的排名名列前茅」。她說道,「期盼未來縣府的各項施政都齊頭並進,更好且共好」。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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