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亨病危爆有私生女財產遭老婆轉走 二審逆轉勝討回
土地大亨張永豐與妻子張王明香創辦吉鴻電子,張多年前心臟病突發,保住性命後卻驚爆外遇、有私生女。張指控妻子怕私生女瓜分遺產,搬走大批土地財產,提告請求返還股票,一審敗訴。張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改判王明香應移轉10萬股吉鴻股票給丈夫,並完成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也要返還新世鑫公司10萬股股權。
此外,高院也判兒子張家銘要將吉鴻電子、新世鑫、頎鴻電子各10萬股股權還給父親。
張與結婚40年的妻子打官司爭財產,張主張2010年因突發心臟病命危,經搶救挽回一命,妻子在他住院期間得知疑似有私生女,恐瓜分遺產,不斷以稅金、醫師叮囑三年不得搭飛機等理由,阻擋他回工作崗位,還逼迫簽署委任書。他為了敷衍、打消妻子阻擋出國念頭,才在授權書簽名,事後妻子卻到中山地政事務所用「夫妻贈與」、「贈與」轉移土地至她和兒子名下。
張王明香和兒子主張,多年前基於稅賦及傳承子女想法,陸續將張永豐名下財產移轉給子女,張不顧「病癒短期內不要出國」醫囑,執意要出國,全然不顧家人關心,甚至同意把名下不動產、股票全數交給張王明香處分、過戶給張王和子女,並簽署一疊授權書及股份轉讓讓渡書,證明真的有贈與、移轉意思。妻子稱移轉前有告知張,都獲得同意或承諾,丈夫是因為外遇曝光,還認領私生女納入戶口,因妨害婚姻刑事告訴才惱羞否認。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張對妻子有贈與不動產之意,判張敗訴。
張永豐上訴表示,和妻子生有張家銘、張凌綺二子女,他婚後創立了吉陽電子、吉鴻公司、新世鑫公司、頎鴻公司,也持有大部分股權,他因業務常不在國內,便將公司管理與營運交給妻子負責,印章也交給了她,但沒授權妻子處分他名下財產。
高院審理後認為,這些股份讓渡書是打字印製,張永豐除在上方當事人欄、下方立書人欄簽署姓名外,像是讓渡對象、讓渡標的是何公司、何股數,讓渡日期為何時、讓渡價金為若干,都沒記載,難認他有與妻兒達成出讓(贈與或出賣)股份的意思。
另外,授權書記載的授權範圍僅及於申請印鑑證明、憑辦關於土地及建物移轉事宜,高院也認為不及於授權張王明香辦理股份移轉。
高院認為,張永豐家族有巨額財產,他是有自主意識、完全行動能力的人,也有財力支付出國食宿交通費用,簽署這些授權書、股份讓渡書時沒有需要特別犧牲或退讓的情事,衡諸常情,張不可能以承諾日後將全部財產都任由妻子全權處置當交換條件,只換取「短期出國」。本件仍得上訴。
留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