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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不記名投票怎問責?尤伯祥三度打斷「沒回答到問題」 黃國昌:我回了你不滿意

華視新聞

更新於 2024年08月06日09:26 • 發布於 2024年08月06日08:25 • 華視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6)日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尤伯祥提出釋字第499號釋憲文可否應用在此案,如果不是的話,在無記名投票下,選民如何咎責立委等問題,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明後,三度遭到尤伯祥打斷,認為黃國昌沒有回答到問題,而黃國昌也直言剛剛已經回答,雖然你可能覺得我的回答不滿意,但我的確有回答你的問題。

根據立法程序舉手表決部分,大法官尤伯祥在詢答環節提問立法院,釋字499號解釋理由書第六段特別說明,因為修憲後在二、三讀程序都採用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導致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的意見無從知悉,國民大會代表依照《憲法》133條,必須對他選區的選民負政治責任,依照這個意旨沒辦法貫徹責任政治原則,因此構成明顯重大瑕疵。

尤伯祥提出,依此解釋理由書記載,修憲案性質仍然是法律案,是不是有可能這號解釋要求的是,法律案投票應用記名表決為之,以符公開透明,進而使選區的選民,可以對他們所選出來的民代問責,有沒有可能是指這個意思?因此本案立法程序也應該是用這原則?如果認為不是,那在無記名投票之下,各位立委的選民如何就個別法律案問責?

尤伯祥追加問題提問,在採取無記名投票之下,就法律案採取反對立場的少數立委,其立場顯然不能夠顯明於立院議事錄裡,從立院議事錄看不出來是反對或贊成,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用議事錄證明,他們在立法過程曾採取過明顯反對立場,因此提供給大法官聲請釋憲?也就是說,如果採取無記名投票,是不是也會剝奪掉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權利?

黃國昌表示,第一個部分,就釋字499號的解釋,所建立的原則,是在修憲的時候,必須要以記名的方式,從來沒有擴及到一般法律案的時候,也必須要以記名的方式,如果是這樣子解釋,如果這樣解釋,立法院從職權行使法到議事規則全部都要進行全面翻修,才會符合由尤大法官所提出的範圍。強調用表決器記名表決必須要有15人以上委員、黨團提議才會行使表決器記名表決。

黃國昌認為,此案審查的基準應該要回到釋字342號解釋,以及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所針對國會議事自治表示的清楚看法,包括以何方式表決,這是由國會自行加以決定的事項。

當黃國昌解釋時,尤伯祥打斷黃國昌,並暫停時間,為了避免最後你沒回答到問題,我再次提醒,我的問題是說,499號有無可能適用到本案?如果你們認為499號解釋不適用在本案,那499號解釋所揭示的責任政治原則,在立院的法律案審議過程裡面,要如何得到貫徹?各位選區選民如何對各位究責?我聽半天你沒回答我這問題。

黃國昌回應,在國會改革法案當中的責任政治原理,我不認為到目前為止有任何問題。因為憲法法庭接受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等51人釋憲的聲請,全中華民國、全台灣人都知道,民進黨籍立委反對這次國會改革法案,所有明確支持、包括在立院整個混亂的議事程序當中,還盡量維持在面對暴力攻擊的時候,透過公開透明、直播方式,每個人手舉高高的,讓全體選民看到,這包括了國民黨及民眾黨的立委,我們在這件事情上面的立場是非常清楚的。

黃國昌解釋,因此回到責任政治原理的話,這對於一般選民進行責任政治規則跟判斷的時候,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今天如果真的要討論到責任政治原理,或公開透明的原則,套用張文貞老師所謂的準憲法規範,即使這樣概念,在今天還沒有獲得。

緊接著,尤伯祥二度打斷黃國昌的話,直言你的意思我聽懂了,你認為用公開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啦。那這塊我待會也許再請教別的問題,但想直接先問下個問題,因為你還沒回答到我的問題。立法院代表認為無記名表決不會違反責任政治原理,但我剛剛另個問題是說,這樣有無可能剝奪掉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權利?因為他的名字沒寫明在議事錄裡。

當立法院方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想回答問題時,黃國昌回擊,其實我剛剛已經回答了尤大法官的問題,雖然你可能覺得不滿意,但我的確回答你的問題。我說了,今天之所以可以坐在這裡,不就是認為他們是少數反對的立委嗎?否則的話,鈞庭、鈞院怎麼會受理這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

尤伯祥第三度打斷黃國昌,並追問,不好意思,你們現在是認為可以受理囉?而葉慶元與國民黨立委翁曉玲都表態想補充回應,但黃國昌立刻回應,沒有!等一下,等一下,我覺得問題的層次要分清楚,不應該受理的部分,是總統什麼時候行使職權適用規範?行政院什麼時候行使職權適用規範?針對立委的部分,從來沒有說。

黃國昌表示,在整個審議過程當中,有不少的條文,是按照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從最後表決結果來講,那些按照民進黨團提的再修正動議,也不是少數委員,而是贊成方,從你所關心的責任政治角度而言,這件事情,所有選民大家都知道。

最後,葉慶元也補充,釋字499號解釋,尤伯祥可能沒看清楚,這是國民大會違反了自己的大會議事規則,所以才被認定是有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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