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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會擴權爭議條文違憲 出席「聽證會」可自行找人陪同協助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10月25日11:42 • 發布於 2024年10月25日08:36
憲法法庭今(25)日就國會擴權法案釋憲案進行宣判。(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就國會擴權法案釋憲中「聽證會」議題宣判,其中,受邀出席者「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已違憲。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之舉行」,規定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虛偽陳述者可處20萬元以下罰鍰。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59條規定「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已抵觸憲法,也就是說,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不必經過主席同意。

該條又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憲法法庭均認爲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屬違憲。

59條同樣違憲的還包括「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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