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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核電恐重啟!藍白強勢表決通過修正《核管法》 核電廠年限可再延20年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5月13日09:46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3日09:27 • 政治中心
立院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延長換照年限。資料照片

核三廠2號機17日除役,台灣發電將走入「零核」階段,不過,立法院今(5/13)在藍白聯手下,表決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將機組運轉期限再延長20年,並放寬重啟條件,只要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即可換發執照,為核三延役解套。

核三廠最後一部機組將於5月17日停機,根據現行法規,核電機組執照應在屆期前5年提出申請。目前國內核一、二、三廠各部機組,均已超過法規規定換照申請期限;修正案公告施行後,核三廠若要重新運轉,將是重啟而非延役。

隨著台灣產業用電增加,在野黨批民進黨「非核家園」政策,因此提出核電延役修法。在野黨共提出9個版本,放寬年限從再延長20年到沒有上限。雖經協商,但朝野無法達成共識,因協商冷凍期已屆滿,藍白今闖關,在表決前,國、眾再修正版本才出爐,

經表決,在藍白人數優勢下,通過國、眾修正版本,「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使得繼續運轉」。換發的運轉執照,最長20年。意即在現行40年的運轉執照年限下,最長可再延長20年。

行政院長卓榮泰接受《法律白話文》Podcast專訪指出,依照台電估算,核三廠重啟須要3年半,「就算今天有電的問題,也不是靠核三廠可以解決的」。

環團者則指出,不論修法結果,核三廠17日都必必須停止運轉,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核管法》規定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未換發執照不得繼續運轉。目前沒有除役後重啟的法律可循,國際上也沒有類似案例。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謝志誠指出,換照僅只是核電廠再運轉的條件之一,再運轉需要經過安全檢測盤點等大量準備工作,並經過核安會審查,非短期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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