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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母親泣訴要錢才會回來 養子實在太壞!53年的親情不要了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26日23:00 • 尹維源

婦人小萱在1972年收養年約2歲的阿國(均化名)為養子,但是阿國於國小畢業之後,就離家四處流浪,不僅在外惹事,更是多次犯罪,長期在監獄服刑,未曾扶養、關懷過養母小萱,僅在需要大筆金錢時,曾偶爾出現索要金錢。不滿雙方並無親情聯繫,顯然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小萱依法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所謂有其他重大事由,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小萱的親生兒子證稱,在他出生時,阿國就住在一起,但阿國後來很少出現,都是出事才會回來,母親小萱現在是他跟二哥輪流照顧,費用也是他們在負擔,阿國都沒有照顧、探望、聯絡。

法官調閱紀錄顯示,阿國自1988年起至2022年間,確實有多次犯罪被判刑,更有數度入監之情形,而且阿國的行蹤未明、不知去向,足認養母小萱主張與阿國已長期未有聯繫往來,阿國大多在監獄服刑,並且未關懷、扶養她等情事,應堪認定為真實。

法官審酌,雙方長年未有互動往來,小萱也無法聯繫阿國,已無繼續維持養親關係之意,而阿國未到場表示意見或有任何書面陳述,足以顯示阿國也無任何維持養親關係之意願,雙親子關係疏離,喪失互信、互諒、互愛之人倫基礎。

法官認,雙方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經出現嚴重破綻,無法回復原來親子般之關係,僅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親情之維繫,核與收養係為成立擬制親子關係之旨相違背,收養之目的應已無法達成,難以期待回復,已存有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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