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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加重毒品罰則 持有3、4級毒品逾5公克就有刑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2月17日04:14 • 發布於 2019年12月17日03:40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記者王藝菘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三讀條文明定,持有一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持有二級毒品的罰金上限從3萬元提高至20萬元。此外,過去持有三級、四級毒品須超過淨重20公克以上才有刑責,本次修法將門檻下修至5公克以上,不過也同步將三級毒品的刑責從3年以下改為2年以下,得併科之罰金從30萬元改為20萬元以下。

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原本僅可處1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將其調高至10萬元以下。

另外,製造、運輸或販賣毒品者,一級毒品得併科之罰金從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二級毒品從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最低刑度也從7年提高到10年;三級毒品之罰金從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四級毒品之罰金從3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製造或販、運吸毒器具之罰金也從100萬提高到150萬元。

三讀條文也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明知對方為懷胎婦女仍對其販賣毒品,均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若是製造、販運、意圖販賣而持有、非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毒品,且混用2種毒品以上,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的刑度,且也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若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製造或販、運二級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等方式使人施用一級毒品,依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原本處無期徒刑者,僅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也提高至3千萬元以下。

為防止修法過渡期產生爭議,三讀條文明定,在本次修法施行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偵查中與審判中案件分別由檢察官、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由法院判決免刑判決或裁定不付審理;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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