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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審案超認真!當庭用「頭」勘驗鐵棒「很痛」 法官認定凶器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9月24日10:19 • 發布於 2021年09月24日10:19
法官曾雨明為了要確認竊賊作業工具鐵棒是否屬於凶器,當庭勘驗敲打自己的頭一下,「頭頂很痛」,認是是凶器。(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41歲余姓男子去年5月間到桃園市龜山區某夾娃娃機店,以自製鐵棒連結彈簧行竊,當場被逮,鐵棒被警方查扣。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為了要確認鐵棒是否屬於凶器,當庭勘驗敲打自己的頭一下,力道不重仍感到疼痛,認定屬凶器,余男行為構成「刑法」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

這個判決引發法界熱議,刑法321條涉犯竊盜罪而有攜帶凶器等情形,構成加重竊盜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凶器」定義現以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凶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凶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為主要依據。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通常會當庭勘驗「凶器」,一般以眼睛看、手觸摸,逐一記錄特徵,例如刀械有無開封、長度、寬度、質地等,本案比較引人熱議、特殊之處,是法官用「頭」來勘驗;而本案法官曾雨明曾因辱罵被告,導致被告情緒激動、以頭撞及桌面抗議,2017年被職務法庭判決罰俸10個月,他現於簡易庭服務,但不少法界人士對他持肯定評價,認為他熱血,經常花時間依職權調查證據,猶如法官界中的檢察官。

余男持自製鐵棒連結彈簧,勾取夾娃娃機台內的包包、藍芽耳機、充電線等物品,被場主透過監視器發現報案,警方趕抵當場逮捕余男,查扣鐵棒,檢方聲請簡易判決時,於書類中書寫鐵棒尚非凶器,但法官認為,檢察官未將作案工具調出勘驗,逕自認為不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造成危害而非屬凶器,法官去年8月間調出51.5公分的鐵棒勘驗,自行以鐵棒敲擊頭頂1下,於判決書中書寫「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而屬凶器,認為余男行為構成攜帶凶器竊盜罪。

法官當庭拿鐵棒敲擊自己頭1下,力道雖不重但仍感到疼痛,認為顯然對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認定竊賊作案工具屬凶器。(記者鄭淑婷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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