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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再犯罪一律回籠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11月06日09:07 • 發布於 2020年11月06日09:07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796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78條第一項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被判刑有期徒刑以上者,應撤銷假釋,回籠服完殘刑。但有一名當事人及4個合議庭認為,不分後案情節輕重,一律要他們回監服刑,有違比例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6日做出第79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即日失效。不過,主管刑法的法務部早在7月就提出修正案,現正在立法院審議。

大法官指出,「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受假釋人出獄後如果再犯罪,不論被判緩刑或是6月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管有沒有要他回籠服殘刑的必要,一律撤銷其假釋,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及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即日失效。

大法官強調,如果受假釋人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釋審查委員會應依解釋意旨,審酌是否要聲請撤銷假釋;檢察官如果已收案,也要依本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執行撤銷假釋。

不過,法務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為受假釋人出獄後,如果再度犯罪,但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銷其假釋,意義與796號解釋相同。草案已於9月送立法院審議。

原因案件共有6名當事人,全被判無期徒刑,假釋期間時,犯下酒駕、兒少條例、強制性交、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其中4人被判刑6月以下,受惠於本解釋,有機會免回籠;其他2人判刑逾6月,仍得乖乖回監服完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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