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莊姓女子因通緝被新北新莊警分局逮捕要求驗尿,測出陽性反應再多被一條吸毒罪嫌送辦、起訴,莊控訴被警方強迫採尿「不得已才尿給他」;法院發現,莊被抓時無證據顯示有吸毒,員警卻告知一律要採,拒絕就送醫強採,痛批警方用恫嚇逼莊採尿,認定尿液無證據力判無罪,可上訴。
警方調查,莊女去年3月26日在新北被查獲,經採尿送驗呈現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桃園地檢依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起訴她。
審理時,莊坦承有在桃園住家吸毒,但當時因通緝被抓到,警察就說要採尿,原因是通緝,不採不行,她當時有表示不願意,但警方說「因為她是毒品通緝,一定要採」,拒絕就會帶去醫院導尿,自己感覺是被強迫、違反意願,主張警方違法採證。
莊還說,因身背另一條毒品通緝,她也清楚尿一採就會多加一條,所以起初都沒坦承施用毒品,是警察所逼「不得已才尿給他」,想到之後也逃不掉乾脆就認了,認為採尿同意書、尿液及檢驗報告都不能當證據。
法院傳喚其中1名洪姓警員,詢問有關逮捕通緝犯採尿程序,洪表示通常毒品通緝犯、有事實足認有吸毒都會採,若嫌疑人拒絕則聲請強採,另依洪員說法,毒品通緝犯被逮後必定得採尿,不論何種罪名、哪個階段通緝,及有無用毒嫌疑等,一律需尿液採檢,拒絕就會送醫院強採。
但法院發現,莊女被逮前無用毒嫌疑,缺乏自白也未扣得和毒品有關證物,單純因她是毒品通緝、毒品前科就需接受採尿,可見莊女是受迫於警察威勢,就算簽立採證同意書也不是出於真摯同意。
法院認為,在毫無任何偵查端緒湧現,欠缺客觀實據認定莊女有嫌疑下,洪員並無強制採尿的依據,也沒報請檢察官準用強制採尿,加上莊女毒品前科早在8年前執行完畢,非毒品管制人口。
法院指出,洪員資歷5年多,顯已累績豐富實務經驗,不可和「菜鳥」員警相提並論,主觀上必定清楚本件違法採尿程序違法,卻施加恫嚇逼迫莊就範,行徑違法卑劣、侵害人權,嚴損偵查公正,認定採得的尿液不具證據力,判處莊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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