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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輕傷 無過失逃逸 可易科罰金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4月08日21:29 • 發布於 2021年04月08日21:30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修正「刑法」,將「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圖為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目前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無論情節輕重均判刑一年以上,且「肇事」定義不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修正「刑法」,將「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區分傷害程度、行為人有無過失等情形並規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政院修正「刑法」依傷害過失輕重量刑

根據這項修法,若因交通事故輕傷,且非自己的過失而逃逸,改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即可免除刑期改為只易科罰金。

舉例而言,若有人開車不小心碰到一名機車騎士,機車騎士受輕微擦傷,最後證明是機車騎士的過失,開車者沒有過失而逃逸,依現行法律規定,開車者仍要判刑一年以上,很不合理。這次修正改為可易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規定,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政院昨通過的新修正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卅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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